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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與政策] 台灣跨境專案服務條款

一、  適用範圍

  1. 本蝦皮台灣跨境專案服務條款(下稱「本條款」)適用於賣家因使用台灣跨境專案服務(下稱「本服務」),和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蝦皮」)、樂購商城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跨境」)及/或其關係企業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構成賣家與蝦皮、台灣跨境及/或其關係企業之間的契約。
  2. 除本條款特別約定事項外,原於海內外蝦皮購物平台(下稱「蝦皮平台」)上公告的各種政策或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退款與退貨政策、蝦皮代收轉付開立發票服務辦法、蝦皮台灣跨境訂單代收轉付開立發票服務辦法…等),仍繼續適用。
  3. 賣家於使用本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所有內容與本條款。若不同意本服務內容與本條款,或不接受本條款的任一約定,賣家應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務。

 

二、  本服務申請要件

  1. 申請使用本服務之賣家應為依法設立之法人(如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或依法登記之非法人組織(如企業社、商號),並應依蝦皮平台公告之「蝦皮台灣跨境訂單代收轉付開立發票服務辦法」,向蝦皮申請及辦理代收轉付開立發票作業並負擔因此所生之服務費用;如賣家係為服務票券類、公司每月總營業額低於20萬或符合下列連接中的條款規定者,則應於蝦皮指定期限內開立台灣跨境所需之單據憑證。

(1)    網路交易課徵營業稅Q&A

(2)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開立統一發票

(3)    營業稅減免規定

 

  1. 賣家申請本服務時,應由登記之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之人提出申請,並應提供真實、準確、即時與完整的資料,且不得使用他人名義註冊。由賣家授權代理之人提出申請者,視為賣家及賣家之負責人均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服務所有內容與本條款。

 

  1. 如賣家資料有所異動時,應立即通知蝦皮及台灣跨境確保資料正確性以獲得最佳服務。若賣家提供錯誤、不實的資料或欠缺必要資料等情況時,蝦皮及/或台灣跨境得立即終止本服務,如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因此受有損害時,賣家應負賠償之責。

 

三、  約定內容

  1. 賣家同意蝦皮及台灣跨境得將賣家於蝦皮平台刊登之商品於境外蝦皮平台(依台灣跨境通知之最新服務範圍為準)進行跨境刊登銷售,因應本服務態樣,由蝦皮及台灣跨境負擔台灣境內物流(若賣家賣場對台灣境內物流費用另有設定則不在此限)、國際段物流、倉庫與匯差等相關費用,賣家同意蝦皮及台灣跨境有權決定或調整商品於境外蝦皮平台刊登銷售之商品品項及其最終銷售價格。
  2. 於賣家之賣場商品顯示仍得購買時,賣家不得就台灣跨境之訂單(下稱「訂單」)之出貨金額或購買商品件數有所限制,且應於接到台灣跨境訂單成立通知後,依訂單所示商品款式、規格、數量、寄送方式及出貨期限等內容將商品送達台灣跨境指定地點,賣家出貨前應再次核對訂單內容正確,並確保出貨商品完整。
  3. 如商品有不符或瑕疵情形,台灣跨境得逕請求賣家返還該款項,而賣家同意拋棄前述不符或瑕疵商品之所有權,並同意逕由台灣跨境全權處理。
  4. 於台灣跨境未將訂單商品寄送至境外前,台灣跨境得取消訂單,賣家於收到訂單取消通知時,應立即停止出貨;如賣家於出貨予台灣跨境後,台灣跨境始取消訂單,則台灣跨境將逕退回商品予賣家,運費由台灣跨境負擔之;如賣家已收到取消訂單通知後,仍將商品寄送至台灣跨境指定地點,則賣家應依台灣跨境指定之取貨期限內派物流業者至台灣跨境指定地點取回商品,逾時未取回,則台灣跨境得逕退回商品至賣家於申請本服務時所提供之地址,並得逕自應付賣家之貨款中扣抵因此產生之費用(實支實付),若賣家地址錯誤或已更改而未通知台灣跨境致商品無法退回,則賣家同意拋棄前述商品之所有權,並同意逕由台灣跨境全權處理。
  5. 台灣跨境訂單依蝦皮訂單規範自動完成後,台灣跨境將依蝦皮政策撥付台灣跨境訂單所示之商品金額至賣家的蝦皮錢包。
  6. 本條款之商品收受及驗收合格不免除賣家依本條款、法令及蝦皮平台公告的政策關於商品的擔保責任。
  7. 依法應開立統一發票之賣家應依蝦皮平台公告之代收轉付開立發票辦法,向蝦皮申請及辦理代收轉付開立發票作業並負擔因此所生之服務費用。
  8. 依本條款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應開立台灣跨境所需單據憑證之賣家,應於蝦皮指定期限內開立台灣跨境所需之單據憑證。賣家同意如未於蝦皮指定期限內開立單據憑證或提供蝦皮所需資料、單據憑證格式或內容錯誤、或因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導致紙本單據無法及時送達蝦皮時,蝦皮有權得中止、暫停、或限制賣家使用其帳戶或本服務,至賣家補正前述資料並經蝦皮核對無誤後恢復。
  9. 賣家就台灣跨境訂單應負擔的成交手續費與其他於蝦皮平台成立的訂單相同,並依蝦皮平台最新公告適用之收費標準調整。
  10. 在本條款有效期間及目的範圍內,賣家同意提供商品之簡介、規格書、使用說明及相關圖檔或資訊等宣傳資料(下稱「宣傳資料」)予台灣跨境刊登於境外蝦皮平台及對外散布,作為宣傳或行銷賣家商品之用;賣家並同意無償授權台灣跨境得自行或再授權第三人重製或改作宣傳資料,經台灣跨境或其再授權之第三人重製或改作的文件或圖檔,由台灣跨境享有著作權。
  11. 賣家擔保其就宣傳資料擁有合法權利,絕無違反法令或侵害第三人權益之情形。因宣傳資料引起的客訴或爭議,賣家應負責為適當處理且提供必要證據,如有違反致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因此受有損害時,賣家應負賠償之責。
  12. 賣家同意蝦皮及台灣跨境得在條款有效期間內為宣傳或行銷賣家商品之目的,於境外蝦皮平台或其對外散布的文宣說明資料或廣告物上使用賣家公司或商號名稱、網域名稱、商標或其他足以表彰賣家或賣家商品之標識。
  13. 賣家了解跨境交易應受貨物交寄及當地進出口等法令規範。賣家應熟悉本服務適用範圍於其商品的相關法令規範,賣家於本條款的商品擔保責任效力及於跨境銷售區域(於當地法令適用範圍內)。如賣家所寄送之商品有不符前述法規之情事,致商品無法寄送至境外買家者,賣家同意返還已撥付之款項且由台灣跨境全權處理商品事宜。
  14. 賣家保證商品為未經使用之全新品,且剩餘有效期限達原有效期間的三分之二以上。
  15. 賣家保證商品非仿冒品或有其他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合法權利或利益之情形,且已取得銷售商品所需的執照、許可及合法授權。
  16. 台灣跨境將承擔收到賣家商品後的庫存風險,除了有瑕疵的商品或本條款或其他蝦皮政策另有約定外,台灣跨境不得退還商品給賣家。台灣跨境負責安排將商品運送給境外買家。在以下第16、17款賣家擔保內容之前提下,若境外買家對商品不滿意,將由台灣跨境負責向境外買家提供補救措施。
  17. 賣家同意對蝦皮及其股東、關係企業、董事、經理人、代理人、員工、聯名廠商或其他合作夥伴、善意第三人(統稱「受償方」)進行賠償、抗辯並使其免於承擔因任何下列賣家原因所導致或相關之索賠、法律程序、刑事調查、行政調查及訴訟(統稱「不利程序」)及所有相關責任、損失、和解金、罰金、罰鍰、成本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法律程序費用或其他爭議解決費用):(a) 賣家商品於境外蝦皮平台刊登銷售,或與此銷售有關的爭議,(b) 與蝦皮履約保證相關的賣家義務,(c) 賣家違反本條款或蝦皮平台上公告的任何政策或規則,(d) 賣家使用或濫用本服務之行為,(e) 賣家違反任何法律或侵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權利,或(f) 賣家刊登的任何內容。
  18. 如因賣家商品在境外蝦皮平台刊登銷售導致蝦皮或其他受償方在境外司法管轄區遭受不利程序,蝦皮或其他受償方可以在此類程序中提及或揭露賣家身份和相關資訊,賣家並同意在適用法律允許的最大範圍內:(a) 不在此類訴訟中提出管轄權異議,(b) 不在此類訴訟中對蝦皮或其他受償方提出任何索賠或反訴,及(c) 接受與此類程序的文書送達,包括但不限於被適用法律認定為有效形式的電子郵件送達。
  19. 如賣家已報名參加由蝦皮及台灣跨境所舉辦之活動(包括但不限於行銷宣傳活動、推廣蝦皮平台活動等各類活動)後,未依約定履行致蝦皮及台灣跨境受有損害者,賣家應賠償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因此所受之損害。
  20. 如賣家依法令或本條款對蝦皮或台灣跨境負有任何違約金或賠償金等債務、或因進行中糾紛或案件有可能導致相關債務產生時,蝦皮得逕自應付款項中扣抵或暫時保留至相關糾紛或案件和解、結案或確定裁判時始進行撥款,不足扣抵時蝦皮得要求賣家立即補足。
  21. 蝦皮及台灣跨境保留審核及取消賣家參加本服務資格之權利。

 

四、  付費跨境廣告

  1. 蝦皮將提供跨境廣告服務(下稱「付費跨境廣告」)予賣家購買以行銷其刊登於境外蝦皮平台之商品。賣家購買付費跨境廣告即表示已閱讀、瞭解並同意本條規範及當時於蝦皮平台公布的付費跨境廣告服務內容、購買流程和使用說明等(下稱「付費跨境廣告規則」)。若賣家不同意任何付費跨境廣告規則之內容,請勿購買付費跨境廣告。如賣家購買付費跨境廣告後一部或全部未使用者(包含但不限於賣家自行退出本服務),視同賣家拋棄相關權益,賣家不得因此向蝦皮及/或台灣跨境請求返還已支付的廣告費用或為任何主張。
  2. 賣家購買付費跨境廣告後,應依蝦皮規定之方式給付廣告費用。除適用法令或付費跨境廣告規則另有規定外,賣家購買付費跨境廣告且完成繳款程序後,即不得取消訂單及/或請求返還一部或全部款項。
  3. 賣家購買付費跨境廣告後,如因違反本條款或當時適用之相關蝦皮政策(包括但不限於銷售表現應達一定標準)導致其刊登於境外蝦皮平台之商品全部被下架、境外賣場被關閉或帳號被停權者,賣家同意蝦皮得依以下方式處理其未使用完畢之付費跨境廣告:

(1)   賣家於其他境外蝦皮平台仍有刊登商品時:蝦皮得將未使用之廣告服務移轉至可適用之境外蝦皮平台使用。

 

(2)   賣家於其他境外蝦皮平台無刊登任何商品時:蝦皮得將未使用之廣告服務移轉至賣家的台灣蝦皮賣場並轉為關鍵字廣告額度。

 

五、  除經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的事前書面同意外,賣家不得轉讓或再授權於本條款下之任何權利或義務,若有違反者其轉讓或再授權對蝦皮不生效力,且賣家應就受讓人或被授權人之行為對蝦皮連帶負責。

 

六、  賣家因參加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之機密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商業秘密、Know-How、產品/服務的圖素、設計或影片、商業計畫、開發流程、財務數據、個人資料、客戶/廠商資料等),賣家就該機密資訊負有保密義務,未經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或通過任何媒體公開、揭露或討論,亦不得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使用或提供第三人使用上述機密資訊於本服務以外用途。若有違反,賣家應賠償蝦皮、台灣跨境或其關係企業因此所受之損害,且蝦皮或台灣跨境得立即終止本服務。

 

七、  賣家知悉且同意蝦皮及台灣跨境得以APP推播、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賣家修改(包含新增、刪除、暫停或終止)本條款一部或全部之內容。賣家於收到通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的行為,應視為賣家同意該修改內容。

 

 

此版本生效日期: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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