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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與政策] 蝦皮創意資產使用條款

蝦皮得隨時調整或變更,賣家至賣家中心下載並使用蝦皮提供之圖像(內含蝦皮Logo、蝦皮商標)、圖樣及/或蝦皮提供至賣家中心之任何創意資產(下合稱「創意資產」)以及相關使用權利。

本創意資產使用條款(下稱「本條款」)為蝦皮服務條款之一部分,並與其他蝦皮政策、服務條款具有相同效力,就用戶於蝦皮之權利與義務,另可參考蝦皮購物服務條款以及其他蝦皮購物使用規則。本條款內相關文字定義將是用蝦皮購物服務條款所指稱之定義,蝦皮得隨時變更本條款或任何條款中之相關定義。


賣家同意,當賣家下載或使用創意資產即代表賣家是不可撤回地且無條件的同意本條款內容。賣家於本條款更新後持續下載與使用創意資產,視同賣家不可撤回地且無條件的同意本條款之更新內容。


使用規範 1.      使用目的與範圍限制

 1.1   在本條款指定之期限內和區域內(定義如後),蝦皮同意指定賣家非排他性、不可轉讓、不可轉讓、不可再授權、蝦皮可隨時撤銷、有限範圍之複製與公開展示創意資產於指定媒體管道(包括指定賣家之官方網站、臉書官方帳號與官方IG帳號),惟此使用同意(下稱「同意」),只能基於協助公眾辨識、連結指定賣家之蝦皮賣場之目的而使用創意資產。

 1.2   非蝦皮於第1.1條明示之同意使用方式與使用目的,其餘使用方式均不得擴張為蝦皮同意賣家使用之範疇;未經蝦皮事前逐一書面同意,賣家不得將創意資產用於非1.1條明示之使用方式與使用目的。

 1.3   除前述1.2條外,賣家另知悉並承諾如下:

 (i)       未經蝦皮事前書面就每件創意資產逐一同意,賣家不能修改、變更任何創意資產;

 (ii)      賣家不能以任何方式將蝦皮創意資產另行營利,包括但不限於製造、銷售商品、經銷或分裝任何含有創意資產一部或全部之商品;

 (iii)    賣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創意資產用於下列任何行為(a) 詆毀或誹謗蝦皮,或對蝦皮的商譽或聲譽造成損害(b)明示或暗示蝦皮對賣家和/或賣家的產品或服務的背書或官方贊助,或 (c) 明示或暗示賣家和/或賣家的產品或服務與蝦皮之間的任何關聯;且;

 (iv)    賣家應遵守蝦皮隨時更新或發布之蝦皮資產使用指南。

 1.4   賣家知悉並承諾,如蝦皮判斷賣家違反本條款或任何蝦皮資產使用指南,蝦 皮得權隨時、任意地要求賣家取下、刪除或修改任何使用創意資產之圖文或連結。當賣家接獲蝦皮之取下、刪除或修改要求,賣家應儘速依據蝦皮要求處理。


2.      適用領域

本條款僅同意指定賣家將創意資產用於台灣(「適用區域」)。


3.       期限與終止

 3.1   除有本條款第3.2條 或第3.3條之提前終止事由發生,每位指定賣家之同意使用期限,應為指定賣家接受本使用條款之日起一年(「期限」)。

 3.2   蝦皮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的形式,以任何理由或無理由自行決定終止對所有或任何指定賣家的使用同意。

 3.3   當指定賣家之帳號經蝦皮凍結或終止 ,蝦皮對賣家之使用同意即自動終止。

 3.4   當蝦皮之使用同意終止或屆期,賣家應立刻停止使用創意資產,並立刻取下或刪除任何使用蝦皮資產之發文、素材或相關網頁。


4.       創意資產所有權

賣家知悉並承諾:(1)蝦皮擁有任何和創意資產(包括其任何特別委託製造之創意資產、改造並升級之創意資產、改作或創意資產之衍生作品)和與其相關商譽之所有權利、所有權和利益,包括該創意資產之所有知識產權;(2)賣家在許可期間,並不因此取得創意資產之所有權、利益或是該創意資產之全部或一部權利;(3)賣家不得將創意資產之全部或一部向主管機關註冊、主張所有權或主張任何利益。


5.       聲明及保證

 5.1   賣家聲明並保證,創意資產之使用均基於合法目的,使用方式並且符合本條款、任何應適用之當地法規、命令、指示、指南、政策、行政規則等;且不得自行將非自有或未授權圖像與創意資產結合使用。

 5.2   賣家確認並同意,創意資產是以現狀提供,蝦皮不對賣家承擔以下責任:(1) 無論賣家已承受或已發生之任何損失、成本、損害、罰款、損害賠償主張或任何法律責任;(2)任何非直接、意外、特別損失、 附帶損失、結果損失或損害;(3)因使用創意資產所致之任何業務機會或收益損失、利潤損失、存款損失或商譽損失。


6.       擔保

賣家擔保蝦皮及其股東、子公司、關係企業、董事、經理人、代理人、聯名廠商或其他合作夥伴及員工 (以下統稱「受擔保方」)及為其抗辯,使其免於承擔因可歸責於賣家違反本條款之陳述、保證或義務,所導致或相關之任何主張、行動、程序及訴訟,以及所有相關責任、損害、違約金、罰鍰、成本及費用 (包括但不限於其他糾紛調解費用) 。


7.       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本條款應以中華民國法律作為準據法並據此解釋,且不適用法律衝突原則。除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本服務條款引起或與其有關之針對蝦皮或受擔保方,或與其相關的任何爭議、爭論、主張或任何歧見,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8.       條款存續性

本條款第1.3條、第1.4條、第3.4條、第4條至第7條以及第8條,於本條款之同意終止或到期後仍有效力。


  如對本條款有任何問題,請逕聯繫蝦皮客服團隊


最新修改日期:2024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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