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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潤金達營業稅門檻之個人推廣者稅務調整

為配合中華民國財政部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蝦皮分潤計畫推廣者之分潤金請款流程需更新以符合稅務規定,確保您的請款作業合法合規。

依上述規範,個人將創作或資訊上傳網路(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等等),並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收入累計達指定金額時,個人創作者需依法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蝦皮購物針對銷售勞務所得達營業稅門檻之推廣者,依法規設置公司/行號轉換規定

 

調整內容

  • 推廣者身分變更門檻

    • 政府現行公告之營業稅起徵點為(以下依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 銷售勞務月銷售額新臺幣 5 萬元(含)以上 或

      • 銷售貨物月銷售額新臺幣10萬元(含)以上

 

  • 個人戶在蝦皮單月受領之分潤總額(即銷售勞務之月銷售額)達新臺幣 5 萬元(含)以上時,此後應改以公司戶身分進行請款,並開立統一發票或合法憑證予蝦皮 

  • 個人戶在中華民國境內(包含但不限於蝦皮分潤計畫之分潤金)銷售貨物或勞務所得達營業稅起徵點時,此後需改以公司戶身分進行請款

 

  • 公司戶申請規範

    • 公司戶負責人須與原個人戶請款人一致。若推廣者原以個人名義請款,後轉為公司戶,則該月份起之稅務申報對象將由個人(身分證字號)轉變為公司/行號(統一編號) 

    • 用戶需完成公司戶稅務資料提交與審核後,才能繼續請款。

    • 請款須使用公司銀行帳戶受款

 

  • 系統更新

    • 蝦皮將於2026年6月1日,更新功能系統

 

  • 用戶影響範圍

    • 本次調整 僅新增稅務身分驗證規則,不改變分潤金計算或撥款流程。

    • 未達門檻的用戶,請款流程保持不變,無需額外操作。

    • 建議已達或預期將達身分變更門檻的用戶可提前準備相關登記資料,以便系統上線後能順利完成請款,避免受罰

 



常見問題

 

 

Q:身分變更門檻是按「單月請款金額」還是「年度累計金額」計算?

A: 

  1. 按「單月受領金額」判定:根據財政部規範,個人銷售勞務「每月」銷售額達新臺幣 5 萬元時,即應辦理稅籍登記並課徵營業稅。

因此,自法規公告後,只要您在蝦皮分潤計畫中,任一月份得受領之分潤金額達 5 萬元(含)以上,即達應辦理稅籍登記之門檻。

  1. 稅務身分一致性:依稅法規定,一旦您辦理稅籍登記成為「營業人」,後續不論單月受領分潤金額高低,皆應以營業人身分(公司戶)持續開立發票或收據,除非稅籍登記有異動等情形,否則無法再更改為個人戶申報。

  2. 提前合規建議:若您的推廣業務具持續性且預期每月分潤穩定或預期將成長,建議儘速完成公司/行號登記,以確保撥款流程不中斷,並避免因漏辦登記遭主管機關裁罰。



Q: 一定要設立公司才能申請為公司戶嗎?

A: 若您為平均每月銷售額在 20 萬元以下的小規模營業人,可開立行號工作室來申請為公司戶。

Q: 我已經轉為公司戶,向蝦皮請款時一定要開立統一發票嗎?
A: 若您的事業單位經財政部核准為「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業人,即可使用正式收據進行請款;若為一般營業人,則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Q: 公司戶推廣者每月請款時,都寄紙本憑證到蝦皮公司嗎?

A:

若憑證為電子發票根據系統指示上傳檔案即可;

若憑證為傳統三聯式發票或收據,需寄紙本至蝦皮指定地址

蝦皮指定收件地址

臺北市信義區菸廠路88號9樓

蝦皮分潤計畫 收

 

Q: 我的公司/行號沒有開立銀行帳戶,可以用負責人的個人戶頭受款嗎?
A: 根據蝦皮聯盟計畫約定條款明定,撥款帳戶名稱必須包含公司登記名稱,不可提供個人戶頭。若您是獨資行號,只需攜帶統編及正式登記文件(如:核准函、變更登記表)即可至各銀行辦理對公帳戶(公司戶)。

 

Q:家人或朋友可以使用同一間公司/行號進行請款嗎?
A: 不行。請款人分潤帳號持有者公司負責人三者須為同一人。 由於分潤金涉及所得稅申報,為避免稅務糾紛與人頭帳戶疑慮,提領人必須是該公司行號之負責人。

Q: 如何確認我目前在蝦皮的稅籍身分為「個人戶」或「公司戶」?

A: 可至分潤計畫分潤金撥款設定查看。

  • 網頁版路徑:蝦皮分潤計畫後台>點選”帳戶名稱” > 分潤金撥款設定 > 帳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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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pp路徑:蝦皮分潤計畫後台 > 帳戶 > 右上角齒輪 > 撥款設定 > 帳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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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網路所得達營業稅門檻後,不申請「公司戶」會怎麼樣嗎?

A: 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達營業稅門檻的推廣者,在完成提供稅籍登記等營業資訊後,始可開始提領分潤金。

此外亦請注意相關法規(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提醒您須遵守法規: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5條:營業人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者,除通知限期補辦外,並得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及52條:納稅義務人有漏稅事實,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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