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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拼晚點付蝦皮平台特約商家約定條款

1.適用範圍

1.1 本蝦拼晚點付蝦皮平台特約商家約定條款(下稱「本條款」)適用於開啟蝦拼晚點付服務(下稱「本服務」)予蝦皮購物平台買家(下稱「買家」)之蝦皮購物平台賣家(下稱「賣家」)。本服務由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及其關係企業(下稱「蝦皮」)與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仲信」)的ziangala銀角零卡合作提供給通過審核之買家使用。本條款就蝦皮、賣家及仲信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構成蝦皮、賣家及仲信之間的契約。蝦皮及仲信均有決定賣家是否符合開啟本服務資格之權限,如賣家有不合於本條款約定之情事,或因業務需要,蝦皮及仲信均得隨時拒絕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


1.2 除本條款特別約定事項外,於蝦皮購物平台(下稱「本平台」)公告的各種相關政策或辦法(包括但不限於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退款與退貨政策、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之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等,下稱「蝦皮政策」),仍繼續適用。


1.3 賣家同意蝦皮得透過在本平台公告或以App推播、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賣家的方式修改或更新本條款之內容,賣家於修訂版本生效後繼續使用本服務之行為,即視為賣家同意該修改或更新之內容。



2.約定事項

2.1 賣家同意於開啟本服務時,蝦皮得將賣家留存於本平台之必要賣家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賣家之負責人姓名、身分證字號、統一編號及賣場正式名稱)提供予仲信進行開通審核,仲信有權據該資料決定是否拒絕賣家開通本服務、或終止或暫停賣家利用本服務。


2.2 賣家同意將因買家使用本服務向其購買刊登於本平台銷售商品所生之分期付款買賣價金請求權及其他從屬權利(下稱「本債權」)於上述商品訂單成立時讓與仲信,由仲信依本條款約定之方式付款予賣家以收買本債權。賣家並同意蝦皮為提供本服務之目的與範圍內,得將與本債權相關之交易紀錄(包含商品訂單資訊、訂單編號、該筆訂單完成時間及其他可得特定賣家之資料)提供予仲信。


2.3 賣家擔保本債權均屬合法有效之存在,且性質上屬應收帳款,賣家及買家成立交易契約(下稱「交易契約」)之內容(亦即本債權讓與之標的內容),於本服務相關商品訂單成立時所約定者為準。賣家同意以本平台提供之商品訂單及仲信所提供分期帳單記載還款資訊作為通知買家本債權讓與之方式,對買家發生債權讓與效力,並由仲信基於於債權人之地位,逕向買家請求款項。



3.付款

仲信將於買家申請本服務審核通過並透過本平台成立訂單後,將收買賣家本債權之款項一次撥付予蝦皮之信託專戶。仲信如已將本債權收買之款項交付予蝦皮,視為已履行收買本債權價金給付義務。蝦皮應於賣家依蝦皮政策將商品送達買家或買家提交收到商品的確認後,將商品銷售總金額扣除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之剩餘款項撥入賣家的蝦皮錢包,作為仲信收買本債權之對價。


4.稅捐

除另有書面約定外,因本條款約定所生之稅負,依法令各自負擔。


5.危險負擔

5.1 除本條款另有約定外,自仲信依本條款第3條之約定付款時起,本債權移轉予於仲信,買家分期付款之信用風險由仲信承擔,惟賣家仍應依交易契約之內容履行契約,仲信對於賣家履行交易契約不負任何擔保責任。仲信基於受讓本債權之債權人之地位管理帳務、收取買家清償之分期款項及催收。


5.2 賣家對於買家之清償能力不負擔保責任,如仲信認為本債權有採取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之必要者,得自行依法聲請辦理,賣家一經蝦皮或仲信之通知,應提供本債權證明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出貨證明、發票等可資證明本債權存在之文件或資料,包含電子文件及記錄)且賣家同意依蝦皮或仲信之要求配合提供所有必要之協助。



6. 消費爭議處理

6.1 除本債權之移轉外,本服務並未變更於本平台成立之商品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主體,賣家仍應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其他適用法規負擔商品出賣人責任。如買家主張法定或約定之無條件解約權、物之瑕疵擔保或其他因商品本身所生之爭議,賣家應依法規負責妥善溝通解決,並配合本平台相關蝦皮政策之流程及處理措施。


6.2 如本服務商品訂單成立後,買家通過本平台提出退貨退款申請且經蝦皮確認同意買家退貨退款之申請,或依法院確定判決賣家無權向買家請求款項,賣家同意與該訂單有關之本債權讓與行為溯及失效,賣家同意蝦皮得自賣家的蝦皮錢包餘額中扣除退款相應數額。如因該筆商品訂單已完成且賣家已提領該筆訂單款項,買家始通過本平台提出退貨退款申請並經賣家同意後,賣家應將該筆訂單款項匯至蝦皮指定之銀行帳戶,以返還仲信。



7. 擔保

7.1 賣家向仲信聲明及擔保下列事項:

7.1.1 賣家及買家間無相互投資或轉投資之關係,且無互負債務,或有得為主張抵銷之事由。

7.1.2 賣家擔保其對買家之交易契約已完整履行,無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或買家得主張瑕疵擔保或解除契約之情形。

7.1.3 賣家不得有向蝦皮、仲信或任何第三方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員工或關係人等)有勸誘、承諾、期約、交付或提供任何佣金、回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之情事。

7.1.4 賣家應擔保本債權為應收帳款,且係確實存在且合法有效及得為強制執行之債權,並無第三人主張任何權利或抵銷、質押、折讓、禁止轉讓及其他不得讓與等情事;非經仲信同意,賣家不得變更與買家間交易契約之任一規定。


7.2 如賣家有違反第7.1條約定之擔保事項之一者(第7.1.2條除外),賣家同意仲信得透過蝦皮通知賣家解除本債權之收買或要求賣家買回本債權,賣家及買家應改以其他方式付款或解除契約。


7.3 買家若有任何主張或抗辯(包含但不限於主張交易不存在、詐欺或其他任何因素),致影響仲信之本債權回收,或第三人就賣家與買家間契約所生之權利義務有主張或抗辯者,仲信應立即通知蝦皮,由蝦皮依據蝦皮政策審核確認同意買家退貨退款之申請,或依法院確定判決賣家無權向買家請求款項時,賣家同意與該訂單有關之債權讓與行為溯及失效。賣家同意蝦皮得自賣家的蝦皮錢包餘額中扣除退款相應數額。如因該筆商品訂單已完成且賣家已提領該筆訂單款項,賣家應將該筆訂單款項匯至蝦皮指定之銀行帳戶,以返還仲信。


7.4 如賣家違反本條款之任何約定或擔保事項 (包含但不限於因消費者主張交易不存在、詐欺或任何其他因素),致影響仲信之本債權回收,或因而對仲信衍生任何直接、間接之損害,仲信得自行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


7.5 如買家逕行將分期帳單所載之還款款項給付予賣家,賣家應即將款項全數交付予仲信。



8. 隱私權保護政策

本服務為仲信所提供之分期付款服務,仲信十分重視賣家的隱私權,為強化個人資料保護並保護賣家的權利,請詳閱本條約定,當賣家開通本服務(包括但不限於瀏覽本服務、開始使用或本服務等)視為已同意仲信之隱私權保護政策(https://www.zingala.com/document/privacy-policy ),仲信得依本條約定蒐集、處理、利用賣家的個人資料。


8.1 蒐集之目的

8.1.1 辦理仲信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租賃、分期付款買賣、資金貸與、應收帳款受讓暨管理等相關業務);

8.1.2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核貸與授信業務;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授信業務;債權整貼現及收買業務;徵信業務(含上下游及同業間彼此照會、租賃同業、關係企業、票信等照會之徵信行為);代理與仲介業務;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服務;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8.1.3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含財團法人資訊工業策進會等研究分析機構);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消費者保護;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資(通)訊服務;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資通安全與管理

8.1.4 行銷 (含仲信及其母公司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暨其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及其業務委外機構等,於行銷或合作目的之範圍內使用等)。


8.2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義之個人資料,包含識別類(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考選、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財務細節、商業資訊、網路平台申請之帳號、電子郵件地址、相片、電子簽章、使用本服務之裝置資料(包括裝置中之聯絡人資訊、定位紀錄、應用程式安裝列表、儲存空間資訊及其他得從手機裝置取得之使用行為資料)、提供網路身分認證或申辦查詢服務之紀錄(如會員註冊時間、IP位址、瀏覽器種類、網頁瀏覽軌跡紀錄、Cookies)及其他任何可辨識資料為本人者等資訊;亦包括與仲信相關業務之申請書或契約書內容及其他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之紀錄,但仍以仲信與賣家往來之相關業務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8.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對象、地區及方式:

8.3.1 期間: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如:商業會計法等)或仲信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8.3.2 對象:仲信、仲信之母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包括中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轄下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中租雲端股份有限公司、中租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興創有限合夥、創鉅有限合夥通匯銀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下稱「聯徵中心」)、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公司、代理收付款項業務機構、業務委外機構、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個人資料之接收者、仲信之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之機構、本公司合作推廣對象、與仲信有業務往來之機構、依法有調查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或其他法令得蒐集、處理及利用資料之人。

8.3.3 方式:若賣家委任暨授權仲信代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線上申請賣家之信用報告,仲信須依聯徵中心相關規定得將賣家與仲信往來契約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基本資料、信用資料、財務資料包含與仲信往來交易類別、契約總價金、保證金、應收交易餘額、擔保品、每月繳款金額、債權債務狀態、不良債權處理情況等)報送予聯徵中心;

8.3.4 地區:前揭利用對象之營業處所所在地及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個人資料之接收者所在地。

8.3.5 方式: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之利用方式 (例如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規定之利用。



9. 保密義務

9.1 任一方對因本條款之合作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機密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客戶資料、交易內容、專門技術、業務、採購、市場行銷、系統規劃設計等書面或非書面資料,不論是否標示有機密或類似字樣,均應負保密義務,除依法令或為履行本條款目的外,不得向第三人揭露或作其他用途。

9.2 未經蝦皮或仲信事先書面同意,賣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或通過任何媒體公開、揭露或討論本條款之條件、內容及細節。

9.3 本條保密義務於本條款解除或終止後繼續有效。



10. 誠信原則

賣方絕不向仲信之人員(包括但不限於負責人、員工或關係人等)勸誘、承諾、期約、交付或提供任何佣金、回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任一方如因他方違反本條約定而受有損害時,得向違反方請求損害賠償;。若任一方知悉有他方之人員有向其要求、承諾、期約、收受或提供任何佣金、回扣、餽贈、賄賂或其他不正當利益時,應立即據實將此等人員之身分、要求、承諾、期約、收受或提供之方式、金額或其他不正當利益告知他方並提供相關證據且配合他方調查。



11. 效力及終止

11.1 蝦皮將以電子郵件、簡訊或App推播等方式通知賣家其符合系統預設開啟本服務之資格,當賣家經身分驗證同意並繼續使用本平台提供之服務時,即視為賣家已同意本條款,本條款溯及自賣家符合系統預設開啟本服務時成立生效,但本債權之轉讓應於實際商品訂單成立時始特定並發生本條款第2條約定移轉之效力。


11.2 發生下列任一情形時,蝦皮得通知賣家立即終止本條款及本服務,且不影響蝦皮或仲信依本條款或適用法規所享有的其他權利:

(1) 賣家違反其於本條款下的任何聲明或保證;

(2) 賣家違反其於本條款下的任何義務,且未能在收到蝦皮通知後5日內改正;

(3) 賣家決議或依管轄法院的命令清算或解散;

(4) 依行政機關命令指定賣家資產的管理人,或擔保物權人接管或出售任何賣家資產;

(5) 賣家與其債權人達成債務協議,或向管轄法院聲請假處分等對抗其債權人之措施;

(6) 賣家停止或宣稱將停止其營運;或

(7) 蝦皮合理認為任何上述情形將發生並通知賣家。


11.3 賣家於本服務開啟後得隨時至本平台賣家中心以設定關閉本服務之方式終止本條款,惟並不影響賣家關閉本服務前依本條款第2條已成立生效之權利義務關係。


11.4 本條款終止後,如有已成立而尚未履行完畢的相關商品訂單,賣家應依本條款及相關蝦皮政策約定繼續履行完畢。



12. 一般規定

12.1 賣家、蝦皮及仲信均同意以電子文件為本條款成立生效及表示方式,其效力與書面文件相同。


12.2 未經蝦皮或仲信事前書面同意,賣家不得將其於本條款之一部或全部權利或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12.3 任一方未依據本條款特定條文行使權利時,不得視為拋棄未來行使該條文之權利。


12.4 如本條款之任一條文經認定為無效、違法、被撤銷或無法執行,均不影響其他條文之效力。


12.5 本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因本條款發生爭議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最新修訂日期:202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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