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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取件] 蝦皮購物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

「全家店到店-蝦皮購物」服務條款

一、本服務規範同時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

二、「蝦皮購物全家店到店」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蝦皮購物」或「蝦皮」)與日翊文化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全家」)合作推出之服務,為「蝦皮購物寄貨與收款服務」之一部分,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即使不使用本服務,亦不影響賣家於蝦皮「服務條款」之權利與義務,但賣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蝦皮購物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蝦皮購物全家店到店寄件規則」),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處理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如賣家不同意本服務規範,請勿使用本服務。

三、「蝦皮購物全家店到店」服務:本服務範圍包含「全家取貨服務」與「全家取貨付款服務」

  1. 「全家取貨服務」:指賣家將商品交付予全家任一店鋪(以下稱為寄貨)後,由全家安排轉由配送至買家指定收件之全家店鋪,以便於買家在指定收件之全家店鋪取貨(以下稱為取貨)之服務。
  2. 「全家取貨付款服務」:除包含全家取貨服務外,尚包含賣家委託蝦皮托管金流,當買家經由全家取貨時,代賣家向買家收取交易款項,並由蝦皮依其相關服務約定條款,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賣家之服務。

四、費用:

  1. 賣家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費率支付費用:(蝦皮將依照當下活動設定,調整蝦皮補助運費之金額,蝦皮得基於單方考量隨時進行調整)

a. 「全家取貨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60元整(含稅)。

b. 「全家取貨付款服務」費用:每筆新台幣60元整(含稅)。

  1. 賣家應於訂單產生交寄代碼後,於交寄代碼效期內,將欲交寄之商品攜至全家門市完成交寄程序。

五、本服務之使用:

  1. 賣家依蝦皮購物所設定之方式及流程啟用本服務後,即可開始使用「全家取貨服務」及「全家取貨付款服務」。
  2. 蝦皮購物係依照本服務規範之約定,與全家合作提供「全家取貨服務」以及「全家取貨付款服務」之物流服務;蝦皮購物則與全家就「全家取貨付款服務」提供款項代收服務,各該委託配送商品之買賣關係仍存在於賣家與買家之間。
  3. 蝦皮托管金流依本服務規範所代為收取之款項,將依其相關服務約定條款之約定,待交易完成時,將款項匯入賣家設定之指定提領銀行帳戶。
  4. 寄件者將商品交寄予超商門市後,即不得要求取消寄件,不得要求超商門市將商品即刻退回;需依照配送流程,待取件者逾期未取後,商品便會退回寄件門市,屆時方可取回商品。如未依照本規範流程,寄件者堅持取消寄件,商品將無法再次以相同寄件編號完成交寄,後續也不列入超商商品配送責任範圍內,如影響至超商或其他用戶權益時,超商亦將主將損害賠償。

六、買家取貨:

  1. 賣家與買家約定以本服務完成交易時,賣家即有依約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全家配送、以供買家於其所指定之全家店鋪取貨之義務。如賣家未及時將交易商品送交全家配送,致買家無法於其所指定之全家店鋪取貨,賣家除應對買家負違約責任外,如因此而致蝦皮購物或全家受有財產上或非財產上之損害,並應由賣家負賠償責任。
  2.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買家指定全家店鋪後,全家將於物品「配達買家指定店鋪之第一日」及「離店前一日」發送簡訊通知買家前往該店鋪領取貨品,但如買家於全家發送通知前已完成取貨者,全家將不再發送通知。
  3. 買家至其所指定之全家店鋪取貨時,應將買家(或取貨人)之全名,告知全家店鋪之人員,並出示與取件人姓名相符之政府核發有照證件,始能完成取貨,如買家所使用係「全家取貨付款服務」者,買家並應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款項之全額。賣家應於交易時,主動將本項約定內容告知買家。
  4. 買家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賣家自行與買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蝦皮購物、全家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5. 買家未於期間內完成取貨付款,視為交易失敗,並進入包裹退回程序,賣家除仍應支付運費外,對於因此所產生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並應由賣家負擔。

七、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1.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全家店鋪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賣家當初交寄的全家店鋪。全家將於退回商品「配達原交寄店鋪之第一日」以及「離店前一日」,發送簡訊通知賣家前往原交寄店鋪領取貨品,但如賣家於全家通知前已完成取貨者,全家將不再發送通知。
  2. 賣家至其所設定之全家店鋪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賣家之全名,告知該全家店鋪之人員,並出示與寄件人姓名相符之政府核發有照證件,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3. 退回商品送達賣家當時寄件之全家店鋪後,賣家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賣家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十五日,賣家應自費向物流中心領取貨品,由物流中心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十五日內向物流中心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物流中心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八、全家店鋪關店或轉店之處理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買家或賣家所指定之全家店鋪關店或轉店等情形,蝦皮購物將通知買家或賣家重新選擇全家店鋪:

a. 通知買家重新選擇取貨店鋪:買家原所指定之全家店鋪關店或轉店時,蝦皮購物將通知買家於兩日內重新選擇全家店鋪,買家完成重新選擇全家店鋪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b. 通知賣家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店鋪:賣家原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全家店鋪關店或轉店時,蝦皮購物將通知賣家於兩日內重新選擇全家店鋪,賣家完成重新選擇店鋪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1. 前項情形,如買家或賣家逾期未重新選擇全家店鋪,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a. 如買家未於兩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全家店鋪,則該商品將退回至賣家所設定之領取退回商品之全家店鋪,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賣家並應於交易時主動告知買家,於發生全家店鋪關店或轉店之情形時,如買家未於期限內重新選擇全家店鋪,該商品將退回賣家。

b. 如賣家未於兩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店鋪,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並自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物流中心十五日,賣家應自費領取貨品,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十五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物流中心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九、損害賠償與責任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因可歸責於全家或物流中心之事由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由全家負擔賠償責任,並由蝦皮購物協助處理賠償事宜,但賠償責任之上限為:
  2. 「全家取貨服務」及「全家取貨付款服務」:2016.5.15前成立之訂單,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5,000元整;2016.5.15後成立之訂單,賠償責任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整。
  3. 賠償金額之認定以賣家與買家於蝦皮購物網站系統中之實際金額為準,並與賠償責任上限相較以較低者為賠償金額。
  4. 若發現本服務配送之商品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時,使用本服務者得透過蝦皮購物提出申訴並檢附證明(例如:照片),並由全家判定責任歸屬及同意是否理賠。但前述之申訴應於取貨後的十四日內為之,否則視為放棄權利

十、服務之責任限制

  1.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蝦皮購物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份,不需負任何賠償責任。
  2. 除因蝦皮購物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蝦皮購物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a.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b.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c.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d.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e.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蝦皮購物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1. 因不可歸責於蝦皮購物,以及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造成之損害,蝦皮購物不負賠償責任。
  2. 賣家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賣家提供服務,蝦皮購物、全家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賣家或買家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亦不保證所發送之資料、簡訊或電子郵件,得正確無誤地送達預定之收件人。
  3. 賣家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蝦皮購物依法或依約應對賣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蝦皮購物、對於賣家之損害賠償責任,以賣家於該事件中所支付予蝦皮購物之費用為賠償責任之上限。

十一、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 賣家違反本服務規範、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蝦皮購物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包括但不限於暫停支付賣家委託代收之金額。
  2. 買家主張賣家所交付之商品有錯誤、短少或瑕疵,或主張賣家有詐欺或其他違約或違法之情事者,於爭議未解決前,蝦皮托管金流得暫不將代收款項支付予賣家。
  3. 賣家遭停權、或因其與蝦皮購物會員關係因故終止時,賣家即不得再使用本服務。
  4. 蝦皮購物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二、其他約定

  1. 賣家同意,蝦皮購物得隨時修改本服務規範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賣家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賣家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賣家同意蝦皮購物在履行本服務提供之目的內蒐集、處理、利用賣家所提供個人資料,並基於前開目的範圍內提供予全家或合作廠商。並得在主管機關、司法機關查調或履行其他法定義務時處理、利用賣家之人資料。
  2.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3. 賣家與蝦皮購物、全家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規範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蝦皮購物全家店到店」寄貨規則

  1.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蝦皮購物全家店到店」服務規範(以下簡稱服務規範)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規範之一部分。
  2.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規範之定義定之。
  3. 不論用「全家取貨服務」或「全家取貨付款服務」,其服務範圍均僅限於台灣本島,且台灣本島部分特殊全家店鋪(如台鐵店鋪、高鐵店鋪等)亦不提供本服務。
  4. 全家收件時間與物流配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如遇舊曆春節、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另有公告或說明者外,物流配送時間均順延之。
  5.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賣家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賣家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全家店鋪得拒絕收受;賣家之商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蝦皮購物、全家、買家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6.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完成包裝後之材積及尺寸,需符合以下規定,若交寄商品超出規定,店鋪人員得拒絕收件。

a. 尺寸:長+寬+高≦105公分(材積≦45cm*30cm*30cm);最長兩邊分別不超過45cm與30cm

b. 重量:<5Kg

c. 包裝:(1)自備包材:上、下方需平整的立方體且服務單可完整平貼(2)店鋪販售專用包材:寄件紙箱及寄件專用袋

  1. 賣家委託配送商品上之全家店到店標籤,需符合下列全家商品標籤規格;若全家收受商品發現標籤規格不符或條碼品質異常時,除有權拒收外,賣家如在同一月份發生2次或年度3次以上前述情形者,全家得通知蝦皮購物,蝦皮購物並得終止提供全部或一部服務予該賣家。

a. 標籤:(1)使用附黏性標籤紙,妥善平整黏貼於商品包裝上;(2)使用無黏性標籤,需於標籤四個邊以透明膠帶固定標籤(不可黏貼到QRcode),以防止標籤於理貨/配送過程中,導致商品標籤脫落。

b. 標籤黏貼方式:(1)標籤條碼及QRcode請勿凹折;(2)請平貼於商品寬面;(3)請完整緊密貼合在商品包裝上,避免紙張破損或脫單;(4)標籤尺寸不可縮放,正確線上印單尺寸為:13*8cm;(5)商品尺寸需大於標籤面單(如商品尺寸小於標籤面單,請使用紙箱或破壞袋包裝,以保護商品);(6)黏貼時應維持包裝完整良好,以避免商品掉出短少。

  1. 蝦皮購物、全家對於賣家所交寄之商品並不負擔買賣契約之瑕疵擔保義務,若賣家交寄之商品經買家主張與買賣標的不符、商品瑕疵者,賣家應自行與買家溝通處理。
  2. 若有下列之情況發生時,全家店鋪人員或物流中心於收寄後發現下列拒絕受理情形或是貨品時或疑似下列物品時,在寄件人或收件人同意後,得開拆查驗其內容,如寄件者或取件者不同意開拆時,得拒絕接受或遞送並將貨品退回原寄件者,若賣家有發生多次下列情形時,經全家通知蝦皮購物後,蝦皮購物得停止提供部分或全部服務予該賣家:

a. 不符合本託運條款規定之委託申請。

b. 委託人未按規定詳實登錄各項資料者。

c.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體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d. 委託人要求額外之負擔者。

e. 文件之運送違反法令或規章者(包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f.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或違禁物品。

g.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1. 液體、生鮮蔬果魚肉等含效期之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及化妝品或貴重3C類(含家電類、電腦、螢幕、手機等精密儀器…)貨品。
  2. 現金、票據或股票等有價證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3.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4. 狗、貓、小鳥等活體寵物,及植栽貨品等。
  5.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等。
  6.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7.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8.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之物品。
  9. 有毒性物品。
  10. 具危險性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11.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12.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貳萬元者。

h. 發生天災地變或不可抗力之情事發生時。

i. 倘因全家店鋪人員或物流中心人員未發現上述情形而導致物品毀損,全家與物流中心不負擔賠償。反之,如物品導致全家店鋪人員或物流中心人員受到損害,將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j. 寄送物品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於7天者,恕無法受理寄送;如因寄送導致價值減損,全家、物流中心不負賠償責任。

k. 寄件人使用全家店到店金門、澎湖等離島寄至台灣本島之服務時,不得寄送香菸、酒品(走私品)。(依「試辦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第26條規定,金門、馬祖與大陸地區運輸工具之往來及貨物輸出入、攜帶或寄送,以進出口論。並且台灣與中國大陸之物品未經准許,不得經由金門、馬祖地區居間中轉兩地,違者,相關主管機關得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至第39條等規定處罰。若離島寄件遭海關查扣,敬請配合海關調查,全家便利商店就貨件內容物及賠償皆不予負責。) 

  1. 內裝有禁寄之文件或物品或不依規定交寄,致其他物品受有損害者,經物流中心向蝦皮購物說明原因後,蝦皮購物得聯繫交寄之賣家負責處理並請求損害賠償。若因無法順利聯繫交寄之賣家而導致物流中心、蝦皮購物受有損害或遭第三人求償,賣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 賣家於全家店鋪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3. 物流中心因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a.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b.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c. 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d.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e.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f.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g. 如因物品內溢出、滲出、或漏出任何液體或固體,又或者因物品包裝不當或物品本身種種因素,而導致其他物品的汙染或毀損。如於運送過程中,物品外包裝有破損、髒污、濕損等顯而易見之異常情形時,將有拆封物品檢查之權並得視物品實際狀況決定是否重新包裝後送至指定取件店。

  1.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蝦皮購物與全家及物流中心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蝦皮購物、物流中心及全家均不負任何延遲責任。

 

最後更新日期:2023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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