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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取件] 蝦皮購物7-ELEVEN交貨便服務規範

「7-ELEVEN 交貨便-蝦皮購物」服務條款:

「7-ELEVEN ibon 交貨便-蝦皮購物」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蝦皮購物」)及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統一數網」)合作提供之服務,由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對寄件者提供運送服務並與寄件者成立運送契約。消費者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消費者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包括「7-ELEVEN 交貨便-蝦皮購物 寄貨規則」),若消費者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消費者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之所有約定內容,如消費者不同意本服務條款,請勿使用本服務。


一、 名詞定義

  1. 寄件者:指操作統一超商門市 ibon,選擇交貨便服務,並指定取件者、取件門市,將商品交付統一超商任一門市者;交易行為發生於蝦皮購物時,擔任商品售出及貨款收入者之蝦皮購物會員。
  2. 取件者:指寄件者指定的領取商品人至指定統一超商門市取貨者;交易行為發生於蝦皮購物網路平台時,擔任商品買受及貨款付出者之蝦皮購物會員。
  3. 「7-ELEVEN交貨便-蝦皮購物」服務:服務範圍包含「超商取貨服務」與「超商取貨付款服務」。
  4. 「超商取貨服務」:指寄件者將商品交付予統一超商任一門市(以下稱為寄貨)後,由統一超商安排配送至指定收件之統一超商門市,以便於取件者在指定收件之統一超商門市取貨(以下稱為取貨)之服務。
  5. 「超商取貨付款服務」:除包含統一超商取貨服務外,尚包含寄件者委託統一超商於取件者取貨時,代寄件者向收件者收取貨款,並委託統一超商將所收取之款項先行交付予蝦皮購物,再由蝦皮購物依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將代收之款項支付予寄件者指定之銀行帳戶之服務。


二、 費用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時,應依下列方式及費率支付服務費用:

(1) 「7-ELEVEN交貨便-蝦皮購物」費用:每筆新台幣 60 元整(含稅),由統一超商向蝦皮購物收取。

(2) 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寄件者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後,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寄件的原統一超商門市,並需另行支付每件新台幣 35 元整(含稅)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予統一超商。(即日起至2023/6/30止之推廣期間免收退回商品物流費,推廣期限屆至,將依統一超商公告,另行辦理。)


三、 本服務之使用

  1. 統一超商係依照本服務條款之約定及寄件者之委託提供「7-ELEVEN交貨便-蝦皮購物」之物流服務。
  2. 寄件者使用「7-ELEVEN交貨便-蝦皮購物」時,應遵守「7-ELEVEN交貨便-蝦皮購物寄貨規則」,該寄貨規則並為本服務條款之一部份。
  3. 寄件者同意,統一超商得基於相關法令規定、市場狀況、營運考量、以及與相關合作廠商商議之結果等因素,提前公告於統一超商ibon或網站之方式,修改或變更「7-ELEVEN 交貨便-蝦皮購物服務條款」。
  4. 寄件者將貨品交給7-ELEVEN門市櫃台並收取寄件單據後,即無法取消寄件或換貨,寄件者如有取消寄件或換貨需求,須自行通知取件人不取件後退回。


四、 取件者取貨

  1. 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指定統一超商門市後,由蝦皮購物以行動電話簡訊(下同)通知取件者前往該門市領取貨品。
  2. 取件者至其所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取貨時,應將取件者之全名,告知該統一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取件者全名相符之證件,始能完成取貨。倘取件者取件後發現領取商品錯誤,應即刻將物品送回取貨門市,倘未即刻送回門市導致實際物品取件者主張權利時,統一超商除將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外,如有損害發生亦將主張損害賠償。
  3. 取件者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事由(例如:天災地變、搶劫等)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取件者自行與寄件者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蝦皮購物、統一超商、統一數網均不代為處理該等退貨或退款等相關事宜。


五、 寄件者領取退回商品

  1. 配送之商品送達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後,如取件者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將退回至寄件者寄件的統一超商門市。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後,蝦皮購物將以簡訊通知寄件者前往領取退回商品。
  2. 寄件者至統一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寄件者之全名,告知統一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寄件者全名相符之證件,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3. 退回商品送達寄件者指定統一超商門市後,寄件者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寄件者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寄件者應自行與蝦皮購物聯繫提供宅配商品地址等資訊,並由物流中心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寄件者。如寄件者未於商品送達物流中心之日起算十五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得將該商品丟棄或自行以任何方式處理,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寄件者亦同意不對統一超商、統一數網或蝦皮購物提出求償或主張其他權利。


六、 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之處理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寄貨後,如發生取件者或寄件者所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等情形,蝦皮購物將通知取件者或寄件者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

(1) 通知取件者重新選擇取貨門市:取件者原所指定之統一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蝦皮購物將通知取件者於三日內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取件者完成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2) 通知寄件者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門市:寄件者原寄件門市之領取退回商品之統一超商門市關店或轉店時,蝦皮購物將通知寄件者於三日內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寄件者完成重新選擇門市後,商品將繼續配送流程。

  1. 前項情形,如取件者或寄件者逾期未重新選擇統一超商門市,則依下列方式處理:

(1) 如取件者未於三日內重新選擇取貨之統一超商門市,則該商品將退回至原寄件之統一超商門市(或指定退回門市),並依退回商品之處理程序辦理。

(2) 如寄件者未於三日內重新選擇領取退回商品之門市,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寄件者應自行與蝦皮購物聯繫提供宅配商品地址等資訊,並由物流中心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寄件者。如寄件者未於十五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得將該商品丟棄或自行處理,因此所生之費用由寄件者負擔,寄件者亦同意不對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提出求償或主張其他權利。


七、 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1.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由統一數網負賠償責任,系統將依訂單成立之金額做賠償,取貨付款賠償責任之上限為新台幣 20,000 元整(含稅,含原寄貨費用);取貨不付款賠償責任之上限為新台幣 20,000元整(含稅,含原寄貨費用),寄件者如委託配送,則視同同意本賠償上限。
  2. 寄件者寄貨後,若於配送期間發生商品毀損或遺失之情形,依查核及協尋結果判定責任歸屬後,由蝦皮購物通知寄件者,並於通知後5-10個工作天賠付予寄件者。
  3. 寄件者對於統一數網所統計之商品毀損或遺失有疑慮時,可透過蝦皮購物提出申訴及證明,但應於收受商品毀損或遺失通知後一個月內為之,否則視為寄件者放棄其權利。於商品毀損之情形,寄件者於期限內提出申訴及證明後,應自行或委託取件者妥善保管其商品至少一個月,經物流中心判斷責任歸屬同意理賠後,寄件者須將毀損商品寄回物流中心處置,統一超商、物流中心及統一數網於收到毀損商品後將再進行後續理賠流程,如未收到,則前述同意理賠之承諾將作廢,統一超商、物流中心及統一數網均不負賠償責任。


八、 本服務之責任限制

  1.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得於網站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除因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統一超商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2)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3)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4)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5)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統一超商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1. 因不可歸責於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之事由(例如:天災、事變、第三人非法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所造成之損害,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不負賠償責任。
  2. 寄件者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寄件者提供服務,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均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 保證本服務符合寄件者或取件者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並僅確保依寄件者或取件者所留存資料發送資料、簡訊、APP推播訊息或電子郵件予寄件者或取件者。
  3. 寄件者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依法或依約應對寄件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對於寄件者之損害賠償責任,以取貨付款新台幣 20,000 元(含稅)為賠償責任之上限(含原寄貨費用),取貨不付款新台幣 20,000元(含稅)為賠償責任之上限(含原寄貨費用) ,寄件者如委託配送,則視同同意本賠償上限。


九、 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 寄件者違反本服務條款(包括「7-ELEVEN交貨便-蝦皮購物」寄貨規則),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統一超商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寄件者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統一超商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十、 其他約定

  1. 統一超商得隨時修改本服務條款及相關規則之約定內容,但應事先於網站或ibon上公告;寄件者如不同意修改後之內容,應即停止使用本服務,如寄件者繼續使用本服務,即視為寄件者已瞭解並同意修改後之所有約定內容。
  2. 本服務條款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令,如有未盡事宜,應依中華民國法令解釋或補充之。
  3. 寄件者、取件者與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之間,因本服務或本服務條款所生之爭議,如因此而涉訟,除法律另有強制規定者外,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4. 寄件者應保證事項﹕

(1) 寄件者如有違反法令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服務提供者得暫停對該寄件者提供本服務,且不負服務暫停期間內寄件者因此所生損害賠償之責,寄件者不得異議並需賠償服務提供者因此所生之損害:

a. 所營網站及業務為限制級分類者且未具有「未滿十八歲之人不得進入」、「禁止未成年人點閱」等標示者。

b. 所營網站及業務含有明顯裸露性器官或描繪性行為言詞者。

c. 所營網站及業務具有強烈性暗示之圖片、言詞等色情猥褻品者。

d. 所營網站及業務以提供消費者色情資訊、物品、影像、圖片之內容為主要業務或收入來源者。

e. 所營網站及業務屬於其他經第三公正機構驗證機制(如財團法人台灣網站分級推廣基金會)所規範或限制含有不當資訊者。


「7-ELEVEN交貨便-蝦皮購物」寄貨規則

  1. 本寄貨規則係依據「7-ELEVEN 交貨便-蝦皮購物」服務條款(以下簡稱服務條款)之約定而制定,並構成服務條款之一部分。
  2. 本寄貨規則所使用之特定名詞或用語,除本寄貨規則另有訂定者外,依服務條款之定義定之。
  3. 服務範圍僅限於台灣,且台灣部分特殊統一超商門市(如台鐵門市、高鐵門市等)不提供本服務。
  4. 統一超商收件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物流配送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包括例假日),如遇舊曆春節、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另有公告或說明者外,物流配送時間均順延之。
  5.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包裝應由寄件者自行依商品之特性妥善完整包覆、不得裸露,如寄件者所委託配送之商品未為適當包裝、或未有完整包覆者,統一超商門市有權拒絕收受;寄件者之商品包裝後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並且不得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若因而造成統一超商或第三人之權益受損者,寄件者應負完全賠償責任。貨品雖經統一超商門市或物流中心收寄,寄件者仍不免除前述責任。
  6. 寄件者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商品時,其商品完成包裝後之材積及尺寸,需符合以下規定,若交寄商品超出規定,門市人員得拒絕收件。

(1) 尺寸:材積長寬高三邊總和≦105,最長邊≦45(單位:公分)

(2) 重量:重量<5Kg

(3) 包裝:自備包材需上、下方需平整的立方體且服務單可完整平貼(服務單尺寸為10*14cm)或門市販售專用包材,例如:交貨便寄件紙箱及交貨便寄件專用袋。

  1. 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於收寄後發現或認定為下列拒絕受理之禁運品,因屬於禁止運送之商品,統一超商得逕將該貨品退回原寄件門市(或指定退回門市),且不返還運費,寄件者亦不得再為任何主張;如為活體動植物、昆蟲、易腐壞商品或生鮮食品、對人身危害物或不易保存之商品等致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有受到損害之虞者包裹得由物流中心逕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拋棄、銷毀或送交相關得收受之單位處理等),無須取得寄件者同意,處理費由寄件者支付,且不返還運費,寄件者亦不得再為任何主張,禁運品詳列如下:

(1) 不合服務條款(超過材積限制、併箱寄送或超出重量限制等)或其相關規則之委託申請;

(2) 寄件者未按規定提供服務單者;

(3)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商品於包裝時放置足夠的緩衝材,讓每個單位商品保持不晃動);

(4) 寄件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如指定溫度、溼度、方向等;

(5) 依政府法令禁止寄送之物品(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6)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A.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B. 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依貨物性質區分

a.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b.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c. 遺骨、牌位、佛像等;

d. 動、植物類;

e.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f.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g.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液體;

h. 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i.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j.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k.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l.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m. 精密儀器:3C產品(含家電類)、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n. 空包裝(例:空袋,空箱)、僅有服務單之包裹類型等;

o.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商品外露等情形)。

倘因統一超商門市人員或物流中心人員未發現上述情形而導致物品毀損、遺失,統一超商與物流中心不負擔賠償責任,寄件者亦不得再為任何主張。反之,如物品導致統一超商門市及其人員或物流中心及其人員受到損害,將主張損害賠償責任。

*依貨物價格區分

a. 託運貨品價值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

b. 送物品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於7天者,恕無法受理寄送;如因寄送導致價值減損,統一超商、物流中心及統一數網不負賠償責任。

  1. 針對其它異常狀況(包含但不限於重複交寄)致商品交寄後,無法配達取件者指定門市或寄件者原交寄門市者,該商品將退回物流中心,蝦皮購物經統一數網通知將發送簡訊通知寄件者提供宅配資訊,如寄件者未於十五日內至物流中心取回商品,即視同寄件者拋棄商品,物流中心得將商品銷毀,寄件者亦同意不對統一超商、統一數網、物流中心或蝦皮購物提出求償。 
  2. 寄件者於統一超商門市完成寄貨後,應索取、並妥善保管相關單據。
  3. 因運送人於下列事由所引起貨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統一超商、統一數網、物流中心或蝦皮購物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亦不返還運費:

(1) 貨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2) 因貨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3)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4) 不可歸責於運送人所引起之火災;

(5)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6)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7)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8) 如因可歸責於寄件者之包裝問題造成內容物及其他商品毀損,或造成物流中心受有任何損失或致第三人權益受損,一概由寄件者負完全賠償之責任。如於運送過程中,商品外包裝有破損、髒污、濕損等異常情形時,物流中心有權自行拆封商品檢查,無須取得寄件者同意,並得視商品實際狀況決定是否重新包裝後送至指定取件店,或留置於物流中心處置,或配送回原寄件門市,寄件者、取件者如委託商品運送,則視為同意物流中心作業方式,不得異議,且不向統一超商、統一數網、物流中心或蝦皮購物主張權利。

(9) 因本服務作業或系統之障礙或故障,而延誤當日出貨,造成出貨量之積壓時,出貨量分配方式可能依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之協議結果進行調整,統一超商、統一數網、物流中心或蝦皮購物均不負任何違約及延遲責任。


個資權利說明

  1. 本交貨便服務係由蝦皮購物及統一超商合作,由統一超商提供託運及運送之服務。寄件者為使用本服務,應先於蝦皮購物之平台上辦理,並同意本服務條款以及蝦皮購物、統一超商、統一數網基於執行資訊傳遞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得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蒐集、處理及保管消費者提供之個人資料。
  2. 當消費者使用本服務及商品時,蝦皮購物、統一超商、統一數網基於服務之提供或商品之配送/銷售,將會請消費者填寫服務所需之相關資料(EX.服務申請、商品配送資料、退款、兌換贈品等活動或基於服務需要),而取得消費者之基本資料(EX.姓名、電話、住址、配送地址、email)。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僅將消費者的該些資料使用在消費者所需的個別服務上(包含通知取件、發送簡訊或電話通知延後取件、贈品兌換APP推播訊息、排除客訴爭議、確認貨品是否送達或取件、遺失賠償、毀損補償、確認配送或取件商品內容物等)。
  3. 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將持續使用消費者提供的個人資料直至消費者提出停止使用或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停止提供服務之日為止(須待寄件者、收件者與統一超商及蝦皮購物及統一數網間已完全無爭議)。消費者的個人資料使用區域僅限於台灣地區內使用,並為提供消費者更完善、更多元的服務以及更好之服務品質,蝦皮購物、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將會在法令許可或消費者同意下,將消費者的資料提供給合作之配送業者、物流中心、簡訊發送業者如中華電信或關係企業(EX.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超商門市端、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以提供消費者所需的個別服務、運送、爭議處理、發送行銷活動及相關優惠訊息。
  4. 蝦皮購物、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依所提供之服務需要,可能需請消費者提供的個人資料種類,包括基本資料如姓名、電話、住址、配送地址、email、帳務資料如商品交易資料、憑證、金融帳號、匯款明細…等,其中帳務資料主要使用在遺失賠償、毀損補償及商品價值認定,並得為處理前述事宜所需,而將前述資料提供與配送業者、物流中心、簡訊發送業者如中華電信或關係企業(EX.捷盛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超商門市端、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統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等)。
  5. 消費者的個人資料均被嚴密地保存在資料庫系統中。同時,任何人均需在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訂定之資料授權管理規範下,進行資料之取得與使用,而不在授權範圍內之任何人,均不得亦無法通過授權控管系統而取得資料。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會以防護機制防止不法入侵,避免消費者的個人資料遭到非法存取。
  6. 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絕對不會任意出售、交換、出租或以其他變相之方式,將消費者的個人資料揭露與其他團體或個人。惟有下列三種情形,蝦皮購物、統一超商及統一數網會與第三者共用消費者之個人資料:

(1) 經過消費者的事前同意或授權允許時。

(2) 司法單位或其他主管機關經合法正式的程序要求時。

(3) 為了爭議處理、提供消費者其他服務或優惠權益,需要與提供該服務或優惠之第三者。

共用消費者的資料時,蝦皮購物、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會在活動時提供充分說明並告知,消費者可以自由選擇是否接受這項服務或優惠。

  1. 消費者得就其留於蝦皮購物、統一超商、統一數網之個人資料依法向蝦皮購物、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客服單位(請求行使:查詢或請求閱覽、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權利。惟上述權利,若因消費者不符合申請程序或法律規定,蝦皮購物、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依法負有保存義務,或為必要之軌跡保存,或法律另有規定之情況者,則不在此限。如果消費者就其資料向蝦皮購物、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請求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時,蝦皮購物、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將酌收必要成本費用。而前述之申請,應填具申請文件,蝦皮購物或統一超商或統一數網得向消費者請求提出可資確認之身分證明文件;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並應出具委任書,且提供本人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最後更新日: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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