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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到家宅配(門市交寄)服務規範

「店到家宅配(門市交寄)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由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蝦皮」)與欣樂通運有限公司、洪立物流有限公司、冠勤運輸有限公司、安傑交通物流有限公司、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同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捷通通運有限公司、盛富交通有限公司、加福貨運有限公司、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加德貨運有限公司、品岦貨運有限公司、大廷交通貨運有限公司、欣華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稱「物流商」)合作提供之服務,由物流商對賣家提供貨物運送服務並與賣家成立運送契約,為蝦皮支援物流的寄件服務之一。本服務規範同時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賣家及買家以下合稱「用戶」)。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用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若用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用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

 

一、服務說明

  1. 「店到家宅配(門市交寄)服務」僅限台灣本島部分蝦皮店到店門市(包含部分蝦皮店到店智取門市,但不包含美廉社等合作門市)及特定區域,實際適用門市依蝦皮平台或賣家中心之公告為準。
  2. 「店到家宅配(門市交寄)服務」係指賣家將商品交付予蝦皮店到店門市(以下簡稱「寄件門市」)後,由物流商安排配送至系統指定之蝦皮店到店門市(以下簡稱「配送門市」),再由物流商安排配送至買家指定地址(以下簡稱「配送地址」)之服務。
  3. 賣家了解並同意開通「店到家宅配(門市交寄)服務」後,不得再使用「店到家宅配(物流交寄)服務」;若賣家原已開通「蝦皮店到店門市交寄服務」,僅能開通「店到家宅配(門市交寄)服務」,不得開通「店到家宅配(物流交寄)服務」。

 

二、費用

  1. 「店到家宅配(門市交寄)服務」之物流服務費:依蝦皮平台或賣家中心公告為準。
  2. 本服務之物流服務費將自買家支付予賣家之費用中扣除。如蝦皮基於單方考量而決定舉辦相關推廣活動時,則當時適用之物流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將依蝦皮平台之公告或活動辦法為準。

 

 

三、商品及包裝規範

  1. 商品限制:

(1)    賣家配送商品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不得有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之情事,不得為違禁品,且不得違反蝦皮購物服務條款及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若有不符,蝦皮店到店市人員得拒絕收件。

(2)    本服務拒絕運送之商品舉例如下:

a. 槍砲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b.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c.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d. 遺骨、牌位、佛像等;

e. 動、植物類;

f.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g.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h.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液體;

i. 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j.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k.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l.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m.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n. 精密儀器:3C產品(含家電類)、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o.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例如強力磁鐵)。

p. 食品類,例如麵、飯、粿、水餃、蛋糕、肉粽、月餅等,需指定溫度、溼度、方向,或其他不耐曝曬、密閉之物品;

q. 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於七天之物品;

r.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s. 每件包裹價值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

t. 其他經本公司公告之物品。

2.    材積與包裝限制:

(1) 賣家配送商品之包裝需符合下列規格,如有不符,蝦皮店到店市人員得拒絕收件:

材積規格:長寬高三邊總和≦105公分,最長邊≦45公分,且至少有一面得完整平貼寄件服務單(10*15公分)

重量規格:重量≦10公斤

包裝規格:長方體紙箱或不透明塑膠破壞袋(不得裸露、不為透明包裝),且需完整包覆、上下平整

(2) 如於運送過程中,商品外包裝有破損、髒污、濕損等顯而易見之異常情形時,蝦皮店到店寄件門市或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將有拆封商品檢查之權並得視商品實際狀況決定是否重新包裝後配送,重新包裝之費用蝦皮得請求賣家負擔。

(3) 賣家如有商品搭贈贈品活動時,贈品應與正常商品一併完整包裝。若因贈品與正常品未包裹妥當致贈品遺失或破損,將由賣家自行承擔之。

(4) 易碎物品(包括但不限於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乾粉末類物品等)無法委由物流商寄送。若為非易碎但相類似之商品,賣家應特別注意並自行加強包裝,並應以業界交寄易碎品之包裝方式加強包裝(如下範例,惟並非範例所示商品得交寄),並於包裝外黏貼上「易碎品」標示警示作業及物流商指定配送人員,若賣家交寄違禁品致運送過程中內容物有破損,由賣家自行負責。若其他商品因此受損或沾污,亦由造成賣家負責賠償:

a.    應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

  • 箱/罐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 瓶蓋、擠壓瓶嘴、等,需將瓶嘴處栓緊、不易鬆脫為準,並外加收縮膜,並避免瓶蓋破損造成液體外流。

b.    裝箱注意事項

  • 請以碎的報紙、保麗龍或任何緩衝材,覆蓋於箱子底處、四周、上方、等空隙處,讓每個單位的易碎品保持在最中央不晃動,以達最完善之保護。
  • 將該商品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硬紙板容器內。

3.    出貨標籤(寄件單據):

(1) 賣家配送之商品均需黏貼以雷射印表機列印之出貨標籤及條碼,並需使用蝦皮平台提供之出貨標籤檔案或至門市操作多媒體服務機進行列印,如有下述狀況,導致蝦皮店到店門市人員或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無法刷入系統時,將無法驗收並得拒絕收件:

  • 顏色過深、過淺、使用彩色(非黑色)或模糊不清、斷線、或其他因列印品質不佳導致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無法刷讀者。
  • 條碼間距不可過密或是過疏,應依規範,不得任意改變比例。
  • 賣家裁切標籤位置超過標籤條碼本身。
  • 標籤濃度太高,線條不分明,線與線接連在一起。
  • 標籤未妥善黏貼,無法刷讀,例如標籤上覆蓋膠帶。
  • 條碼資料匯入錯誤,例如條碼中閒雜文字。
  • 進貨時,標籤因噴墨淋濕或其他原因造成模糊不清無法刷讀。
  • 店名與門市端(代收條碼)標籤不符者
  • 買家與訂單資料上買家不符者
  • 資料不完整(如門市、買家、寄件編號…等)

(2) 每件商品包裝上只可有一張出貨標籤,若賣家需使用舊包裝外盒出貨,需將舊出貨標籤完全撕除。(完全撕除的定義為包裝上任何一面不可有舊出貨標籤的條碼,配送編號、店名店號、以及買家姓名的資料。)若商品包裝殘有舊標籤等資料,導致蝦皮店到店門市人員或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無法刷入系統時將無法驗收並得拒絕收件。

(3) 同一寄件編號僅接受一個包裹,嚴禁複製出貨標籤。

4.    違規商品

(1) 若賣家交寄商品違反本條規定,蝦皮店到店市人員得拒絕收件;縱經門市人員完成驗收或經賣家放置/投入自助寄件櫃,蝦皮店到店門市、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或物流商亦得以「違規商品」處理,該商品將退回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將通知賣家並委由宅配業者將商品送回賣家,賣家應於蝦皮通知後十五日內提供宅配資訊以利蝦皮將該商品以宅配方式寄回,並由賣家負擔因此所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處理費及宅配運費),且不返還運費。若賣家逾期未提供宅配資訊、拒收商品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導致商品無法順利配送時,將由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執行拋棄作業,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且賣家同意不對蝦皮及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求償。

(2) 若賣家違反本條規定情節重大或有造成蝦皮店到店門市、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或物流商受損之虞,則蝦皮或物流商得逕為處理(包括但不限於拋棄、銷毀或送交相關單位等方式),因此所生費用由賣家負擔,且不返還運費,賣家亦不得再為任何主張。

 

四、寄件規則

1.    商品交寄:

(1) 賣家接獲蝦皮系統之出貨通知後,應在備貨期限內於蝦皮平台選擇欲寄件之蝦皮店到店門市及申請寄件編號,並將自行列印或至門市操作多媒體服務機列印之寄件單據貼妥於商品包裝上,並於備貨期限內送至其選擇之寄件門市。賣家逾期未申請出貨寄件編號,系統將自動判定該筆訂單不成立。

(2) 若賣家將商品送至蝦皮店到店門市(包含智取門市)時該商品之訂單經系統判定訂單不成立、或賣家將商品送至與其於蝦皮平台系統所選擇不相符之寄件門市,系統將無法刷入且多媒體服務機亦無法列印寄件單據,蝦皮店到店門市人員得拒絕收件。

(3) 賣家將商品交付予蝦皮店到店門市時,應待門市人員完成驗收並收取寄件收據始完成商品交寄。賣家一旦完成交寄後即無法取消寄件或替換包裹,不得擅自將已刷入系統之包裹攜出門市。

(4) 賣家使用蝦皮店到店(包含智取門市)內多媒體服務機之自助寄件服務功能(部分蝦皮店到店不提供自助寄件服務,依蝦皮平台公告為準)寄件時,應將包裹刷入系統、收取寄件收據,並將包裹放置/投入指定自助寄件櫃始完成商品交寄。賣家不得要求現場店員立即為其執行包裹刷件與寄件流程(需等待門市人員現場其他作業流程處理完畢),賣家一旦完成交寄後即不得取消寄件或換貨,不得擅自將已刷入系統之包裹攜出門市或隨意丟棄。

(5) 賣家或其委託之任何第三人(下合稱「賣家」)使用蝦皮店到店(包含智取門市)內多媒體服務機寄件時,應於每顆包裹貼上該正確之寄件單,並逐一刷入寄件系統、投入指定自助寄件櫃。賣家不得使用QR Code批次列印或任何大量列印方式,批次刷入寄件資料後,將包裹放置於非指定寄件櫃,導致系統投遞資料與完成寄件流程之包裹數量不符。

(6) 若賣家未完成商品交寄(包括包裹未經門市人員完成驗收、包裹未能順利刷入系統、或賣家未正確放入自助寄件櫃或投入智取門市之自助寄件櫃等情形)卻將商品滯留於寄件門市、自助寄件櫃或鄰近空地,蝦皮店到店門市皆不負保管責任,蝦皮依本條第二項第二款方式退回該包裹,並向賣家為處分行為。如蝦皮因賣家違反本條寄件流程,致蝦皮受任何第三人檢舉、政府裁罰、損失或商譽損害,蝦皮得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並於賣家賠償完畢前,關閉賣家蝦皮店到店渠道或蝦皮循環包裝渠道。

(7) 因賣家未於指定期限內完成商品交寄(包括未經門市人員完成驗收或包裹被拒收、或賣家未將包裹刷入系統並正確放置/投入自助件櫃等情形、賣家將包裹放置門市而不等待門市人員驗收或使用自助寄件機驗收包裹即離開門市)導致任何損害或衍生糾紛時,除有可歸責於物流商或蝦皮之事由外,概由賣家自行負責。

2.    配送商品:

(1) 商品經蝦皮店到店門市人員完成驗收或經賣家完成自助寄件後,將由物流商配送商品至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驗收後再配送至系統指定之蝦皮店到店配送門市,再由物流商安排配送至買家指定地址之服務。

(2) 若賣家將商品送至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時該商品之訂單已被取消、或有以下賣家寄件異常狀況:

A. 重複交寄
B. 賣家使用多媒體服務機之自助寄件功能時操作錯誤導致未完成寄件
C. 賣家將包裹放置門市內外,而不等待門市人員驗收
D. 賣家不使用多媒體服務機之自助寄件功能,而直接將包裹放置於門市內外或任意棄置
E. 建立假訂單,包括自買自賣、洗評價、創造不正確之銷售量
F. 寄送空包裹,明顯與價值不符合之商品
G. 於多媒體服務機寄件時使用QRcode或批次列印寄件單等方式,一次刷入大量包裹資訊,恐致系統與實際寄送包裹件數互相出入之行為
H. 其他任何可能損害蝦皮店到店之公司利益或使用規範之行為 

如有任何以上情事或類似情事,致商品無法配達指定取貨門市/退回原寄件門市者,蝦皮店到店得不通知賣家,並依據違反情節與次數,為以下懲處:

 A. 首次違反之賣家,依據情節嚴重性,蝦皮得暫停賣家使用蝦皮店到店渠道或蝦皮循環包裝渠道至少1日 
B. 第二次違反之賣家,依據情節嚴重性,蝦皮得暫停賣家使用蝦皮店到店渠道或蝦皮循環包裝渠道並暫時凍結帳號至少1日 
C. 第三次違反之賣家,蝦皮得永久禁止賣家使用蝦皮店到店渠道或蝦皮循環包裝渠道

(3) 就(2)所述寄件異常之商品,蝦皮會將其送至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並通知賣家,該商品將委由宅配業者送回賣家,故賣家應於接獲蝦皮前述通知後十五日內,提供宅配資訊,以利蝦皮將該商品以宅配方式寄回,並由賣家負擔因此所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處理費及宅配運費)。若賣家逾期未提供宅配資訊、拒收商品、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導致商品無法順利配送時,將由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執行拋棄作業,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且賣家同意不對蝦皮及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求償。

(4) 因下列事由所引起商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物流商、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店到店門市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亦不返還運費:

a.    商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b.    因商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c.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d.    不可歸責於物流商、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店到店門市所引起之火災;

e.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f.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疫情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g.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h.    因可歸責於賣家之包裝問題造成內容物及其他商品毀損;

i.    因平台或系統故障延誤出貨之情形,將由蝦皮及物流商另行協調安排出貨,惟蝦皮、物流商皆不因此負任何違約或延遲責任。

3.    賣家了解並同意應遵守物流商服務條款規定之商品及寄件規則。

 

五、買家收件規則

1.    買家同意以下列規定之人為所認可之交付對象(以下簡稱「收件人」):

a.    交付地點為住宅之情況,為管理人、同住者或類此之人。

b.    交付地點非前項之情況,為管理人、共事者或類此之人。

2.    買家收受商品後,如因商品瑕疵、錯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蝦皮或物流商之事由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買家依照蝦皮公告之退貨退款政策及相關規範與賣家協調及處理退貨退款事宜,並由蝦皮統一協調處理之。物流商於配送時將不接受、轉達、或處理此類主張。

3.    於無法聯繫收件人、配送地址錯誤、無法確認收件人之身份(含本條第一項之對象)、收件人拒絕收受或有其他理由無法收受時,於不負遲延及保管責任之前提下,將以「退件商品」處理之。

4.    商品配送日限於商品抵達蝦皮店到店配送門市後七日內。若商品抵達蝦皮店到店配送門市後七日內無法配送至配送地址(包括但不限於無法聯繫收件人、配送地址錯誤、收件人拒收收受等),將以「拒收商品」處理之。

5.    物流商於將商品交付收件人後,物流商之運送人責任消滅。

6.    買家同意蝦皮及物流商得於提供配送商品所必要之利用目的內,就買家之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姓名、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為必要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本公司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持續妥善管理個人資訊、保存用戶因本服務所提供之個人資料至要求變更、停止或刪除為止。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詳細請參閱蝦皮購物隱私權政策。)

 

六、退貨規則

1.    配送失敗(包括但不限於無法聯繫收件人、配送地址錯誤、收件人拒收收受等)之「拒收商品」將循原物流途徑退回蝦皮店到店寄件門市,蝦皮將以蝦皮APP推播或簡訊通知賣家前往蝦皮店到店寄件門市領回退貨商品(該筆訂單之運費負擔及運費補貼,請依蝦皮平台或賣家中心之最新公告為準)。

2.    賣家應於商品送達蝦皮店到店原寄件門市之日起算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將通知賣家並委由宅配業者將商品送回賣家,賣家應於蝦皮通知後十五日內提供宅配資訊以利蝦皮將該商品以宅配方式寄回,並由賣家負擔因此所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處理費及宅配運費),且不返還運費。若賣家逾期未提供宅配資訊、拒收商品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導致商品無法順利配送時,即視為賣家拋棄商品所有權及取回退貨商品之權利,將由蝦皮或蝦皮店到店逕行銷毀、拋棄或處理該商品,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且賣家同意不對蝦皮及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求償。

3.    賣家至蝦皮店到店寄件門市領回商品時,應將賣家之全名與行動電話號碼末三碼告知門市人員,或於報到機輸入完整取件資訊(如行動電話號碼、取件代碼、取件驗證碼等)並列印報到單,並出示「與賣家姓名相符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若已於報到機上輸入取件驗證碼即不需出示,惟部分蝦皮店到店門市可能不提供本服務),始能領回商品;如未能提供證件或不符合證件者,蝦皮店到店得拒絕寄件者領取。若寄件門市為蝦皮店到店智取門市,賣家應依現場公告指示至報到機輸入完整取件資訊(如行動電話號碼、取件代碼、取件驗證碼等),始能領回商品。如未能正確輸入,將無法領取包裹。

4.    賣家或授權人士成功於報到機輸入取件驗證碼後,將視為有權限取貨之人,蝦皮店到店門市人員將包裹交付後、或蝦皮店到店智取門市自動開啟取件櫃後,視為賣家本人或授權人士已完成取件流程。賣家應自行妥善保管取件驗證碼,若未經授權之人使用取件驗證碼成功領取包裹,蝦皮概不負賠償責任。

5. 賣家領回後若發現商品錯誤,應立即連繫蝦皮客服並依其指示辦理,如未妥適處理概由賣家自行負擔一切法律責任。

 

七、賠償及責任限制

1.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因可歸責於蝦皮或物流商之事由而有全部或部分毀損或遺失之情形,由蝦皮或物流商確認責任歸屬後通知賣家,賣家僅得請求由可歸責者在通知後十個工作天內於毀損或遺失商品價額(以蝦皮平台系統之訂單金額為準)之範圍內就賣家之直接損害負賠償責任,惟每件包裹賠償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整(含稅,含原寄貨費用)。若賣家對於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資訊有任何疑問時,應於收到該資訊後一個月內向蝦皮提出證明文件申訴之,否則視為賣家放棄該權利,不得再異議;賣家同意捨棄毀損商品之所有權,並同意蝦皮或物流商得逕行處分該等商品(包括但不限於拋棄或銷毀等方式),嗣後不得對蝦皮或物流商就該商品所為之處分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

2.    賣家商品如違反本服務規範、蝦皮服務條款或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等規定,因此造成商品有毀損或遺失之情形,其損失由賣家自行負擔,蝦皮或物流商等皆不負賠償責任;如因此導致蝦皮店到店門市、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或物流商等受有損害、或第三人權益受損者,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3.    若因賣家商品本身之瑕疵或其他事由,致發生消費糾紛時,除有可歸責於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店到店門市或物流商之事由外,應由賣家負責處理,概與蝦皮或物流商無涉。

4.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蝦皮得於蝦皮網站或APP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5.    除因蝦皮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蝦皮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1) 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電信、電腦系統及其他軟硬體設備因故發生損壞、當機、錯誤、遲滯、中斷、或無法傳遞者;

(2) 資料於網路傳輸或處理過程中發生錯誤或遺漏者;

(3) 因本服務或合作廠商之系統進行例行性維護、搬遷、更換、升級、或維修所致者;

(4) 因備份錯誤或失敗所致者;

(5) 因第三人之行為、或非蝦皮所得完全控制之事由所致者。

6.    因不可歸責於蝦皮之事由(例如:天災、事變、第三人非法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所造成之損害,蝦皮不負賠償責任。

7.    用戶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用戶提供服務,蝦皮與物流商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保證本服務符合用戶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並僅確保依用戶所留存資料發送資料、簡訊、APP推播訊息或電子郵件予用戶。

8.    用戶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蝦皮及/或物流商依法或依約應對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蝦皮及/或物流商對於用戶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新台幣 20,000 元(含稅)為賠償責任之上限(含原寄貨費用)。

 

八、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1. 用戶違反本服務條款、違反蝦皮平台服務條款及政策,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蝦皮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2. 蝦皮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物流商/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九、其他約定

  1. 若使用本服務有任何問題或爭議,請洽蝦皮客服或賣家服務窗口協調之。
  2. 賣家如有違反本服務規範之情事,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若蝦皮因此受有損害,賣家應負賠償責任。
  3. 不可抗力條款:任一方若因天災、政府之命令、暴動、戰爭、罷工、火災、洪水、爆炸、法院命令、或任何非該當事人所得合理控制之事件而導致該當事人無法或遲延履行本服務規範要求之義務者,該方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4. 除本服務規範特別約定之事項外,於蝦皮平台公告的其他蝦皮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蝦皮購物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退款與退貨政策)及已簽署的蝦皮賣家合約條款內容,仍繼續適用。
  5. 蝦皮得隨時透過在蝦皮平台公告或以APP通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的方式,修改或更新本服務規範之內容。用戶於公告之修改版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的行為,應視為同意該修改內容。
  6.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本服務規範如涉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相關連結:

店到家宅配(物流交寄)服務規範

蝦皮店到店門市交寄服務規範

蝦皮店到店物流交寄服務規範

 

 

最新公告日期: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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