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方將所提出的商品刊登於銷售平台之前,有責任確保該商品符合所有法律規定,且依照Shopee的條款和政策,允許刊登以進行銷售。為了賣方的方便起見,針對不允許在Shopee銷售的禁止和限制商品,Shopee在下方提供例示(非列舉)之準則。Shopee將不定期在必要時更新此準則。請定期造訪此頁面以瞭解相關更新。
1. 違反我們的服務條款
賣方如違反此「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則可能遭受某程度之不利益處分,包括但不限於:
2. 禁止和限制商品清單
(1) 禁止類:
(i) 含酒精飲料和酒精濃度超出0.5%(含)果凍;
(ii) 煙草或與煙草相關產品,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香煙;
(iii) 活體動物(供食用之海鮮除外)和保育類動物產品 (包括但不限於野生動物);
(iv) 毒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具;
(v) 衛生署公告未開放第二級醫療器材和第三級醫療器材;
(vi) 國家級寶藏和文化資產;
(vii) 偽造及變造的貨幣和郵票;
(viii) 信用卡和金融卡;
(ix) 流通貨幣;
(x) 藥物、藥品 (處方藥或指示藥)、類藥性物質及與性倒錯相關的物質;
(xi) 電信、電子監控設備及其他類似的電子設備,如有線電視解碼器、雷達掃描器、交通信號控制裝置、
提及違法用途(偷拍、竊聽)竊聽裝置及電話竊聽裝置;
(xii) 禁運的商品;
(xiii) 槍炮、彈藥、武器、刀械,如仿製品和電擊槍等;
(xiv) 軍警用物品、警械,如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等;
(xv) 與政府或警方相關的商品,如徽章、標誌或制服;
(xvi) 政府核發之證件、證照及執照;
(xvii) 人體器官或遺體加工製成品;
(xviii) 開鎖、撬鎖設備;
(xix) 彩券;
(xx) 可能侵權的商品:這些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仿製品、贋品、未經授權且可能違反特定著作權、商標或其他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或商品之複製品;
(xxi) 賭博性電子機台;
(xxii) 召回的商品;
(xxiii) 有價證券,如股份、股票和其他債券;
(xxiv) 令人反感、具爭議性、猥褻、煽動或叛國的資料;
(xxv) 以下相關商品(a)競選活動、選舉、政治爭議、公共爭論,(b)倡導擁護、反對或攻擊政治人物或政黨,或(c)宣傳或鼓勵任何形式的仇恨、犯罪、歧視、叛亂或暴力;
(xxvi) 不符合銷售及/或遞送國家適用法律的出版品、書籍、電影、影片及/或電動遊戲;
(xxvii) 失竊商品;
(xxviii) 標示錯誤的商品;
(xxix) 專用垃圾袋;
(xxx) 權利車;
(xxxi) 二手私密衣物;
(xxxii) 爆竹煙火;
(xxxiii) 以圖利為目的轉售非自用的娛樂票券(如:演唱會門票轉售);
(xxxiv)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
(xxxv) 不動產、店面頂讓、保險、生前契約;
(xxxvi) 濫用Shopee名義。如:聲稱自己為蝦皮製造商;
(xxxvii) 涉及違法換匯交易行為;
(xxxviii) 手機強波器、增波器;
(xxxix) 檳榔/檳榔果乾;
(xl) 齒頰式捕獸夾/大型捕獸夾;
(xli) 核災食品;
(xlii) 圖片、影片含有或暗示色情或猥褻之意涵;
(xliii) 非合法輸入之應施檢疫物;及
(xliv)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
(2) 限制類:
(i) 服務:除性服務、本質違法的服務、違反服務條款的服務,或之後Shopee明文禁止之服務外,得在Shopee的平台上提供服務。
(ii) 食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健康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如果賣方刊登商品是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健康食品,應一併註明核准字號(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且得於刊登內容中描述經核准之保健功效,但不得逾越核准範圍。
為了使用者的安全,賣方不得在我們的網站上刊登下列食品:
(a) 刊登含醫療聲明的食品:聲明商品用於診斷、治療、緩解、處理或預防人類及/或動物的疾病、避孕、引發麻醉,或以其他方式預防或干擾生理功能的正常運作,無論是永久或暫時性的,以及無論是經由終止、減少、延遲、增加或加速該功能的運作;
(b) 有毒的食品:包含禁止物質的食品、物質含量超出許可比例的食品、未在銷售時向買方充分告知該交易性質的摻雜食品;及
(c) 會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其他食品;
(iii) 環境用藥: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之規定,對於製造、加工或輸入環境用藥,應先完成查驗登記並取得環境用藥許可證;如未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及「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者,不得販售環境用藥。如屬於天然成分的環境用藥,則需檢具環保署核發之核准函。賣方於本平台上販售環境用藥時,應一併揭露「廠商名稱」及「環境用藥許可證字號」、「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字號」或「環保署核發之核准函」。如未詳實記載者,不得在本平台上刊登販售環境用藥;
(iv) 化粧品/保養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之規定;
(v) 應施檢驗商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商品檢驗法》之規定,如賣方刊登的商品屬於經濟部公告之應施檢驗商品,則商品本體上應標示合格商品檢驗標識。賣方在刊登此類商品時應自行檢視商品上是否貼有合格標識,並將含有合格標識之商品圖片刊登於賣場中;如是賣方自行進口或製造該類商品銷售,亦應遵守商品檢驗法之規定完成檢驗程序,並依前述之合格標識揭露於商品說明中。
(vi) 電信射頻管制器材: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電信法》之規定,此類商品須通過無線射頻型式認證檢驗合格,且應在商品說明中提供商品的型式認證編號,或於商品圖片中揭露明確可資辨識之型式認證編號;
(vii) 禮券: 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確認禮券中有確實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外,也應於商品說明中揭露禮券是否明確記載「發行人履約保證責任內容」;
(viii) 旅遊業務/機票: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ix) 車輛出租:賣方刊登此類服務時應遵守《公路法》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之規定;
(x) 涉及改造風險或殺傷性槍械、槍枝零組件、配件、子彈/彈殼;
(xi) 乙類成藥: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網路零售乙類成藥注意事項》之規定;及
(xii) 有機農產品: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有機農業促進法》之規定先經合法驗證機構驗證合格或經主管機關進口審查合格,如其農產品未經驗證合格或未經進口審查合格,不得以有機名義或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方法刊登在本平台上。
除上述所列之禁止和限制商品外,在買方及/或賣方所屬之管轄地內為非法或受到限制的任何其他商品,或其組成包含上述商品,或是會被用於鼓勵非法或受到限制之活動的商品,或依法規命令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健康或安全上疑慮的商品,均屬於禁止和限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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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改日期: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