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購物物流交寄服務規範:
「蝦皮購物物流交寄」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由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蝦皮」) 與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宅配商」)合作提供之服務,蝦皮系統依賣家指定收件地點安排宅配商,由宅配商對賣家提供貨物運送服務並與賣家成立運送契約,為蝦皮購物支援物流/退貨物流方式之一。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但本服務作為退貨物流方式時,僅提供予蝦皮商城賣家申請選用。用戶應於使用本服務前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規範,若用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用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
一、服務範圍
1. 賣家接獲蝦皮系統之出貨通知後,應在備貨期限內於蝦皮平台申請寄件編號並自行將宅配單印出後黏貼於已妥善包裝之銷售商品上,宅配商將派員至賣家指定地點取件,並將商品運送至買家指定地點後,買家應以現金將商品款項全額交付予宅配商之人員,由其代收,但單筆代收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含20,000元)。如超過前述單筆代收金額時,買家應選擇其他商品配送方式。
2. 當賣家預設且買家選用本服務作為退貨方式時,買家應先於蝦皮平台申請寄件編號並妥善包裝待退商品,宅配商將派員至買家指定地點取件,並將商品運送至賣家指定地點。
二、出貨作業
1. 商品限制
(1) 賣家配送商品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不得有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之情事,不得為違禁品,且不得違反蝦皮服務條款及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
(2) 賣家配送商品需符合以下宅配商之材積規範,如有超過,宅配商之人員得拒絕收件:
1. S60,長+寬+高≤60cm
2. S90,長+寬+高≤90cm
3. S120,長+寬+高≤120cm
4. S150,長+寬+高≤150cm
5. 重量規格:重量 ≦ 20公斤
6. 包裝規格:長方體紙箱or不透明塑膠破壞袋
2. 商品包裝
(1) 賣家配送商品之包裝(不得裸露)需完整包覆,若因包裝不良,導致商品破損,其損失由賣家自行負擔。
(2) 賣家配送之商品均需黏貼以雷射印表機列印之商品標籤及條碼,並需使用蝦皮平台提供之商品標籤檔案進行列印,如有不符,宅配商之人員將不予收件。
(3) 賣家如有商品搭贈贈品活動時,贈品應與正常商品一併完整包裝。
3. 出貨確認:賣家必須於商品備貨天數期限內,至蝦皮平台進行申請出貨寄件編號作業。逾期未申請出貨寄件編號,蝦皮系統將會自動取消訂單。
4. 宅配商取件時間
(1) 賣家於每日 15 點 00 分前申請寄件編號之商品,宅配商人員最快將於當日至賣家指定地點取件。
(2) 賣家於當日超過 15 點 00 分申請寄件編號之商品,視同次日之申請寄件編號,宅配商人員最快將於次日至賣家指定地點取件。
5. 商品配送時效
(1) 賣家指定送件地點為本島非偏遠特定區域者,則其應於賣家交貨之一至二日將商品送達賣家指定之地點。
(2) 賣家指定送件地點為本島偏遠特定區域者,則其應於賣家交貨之二至三日將商依品送達賣家指定之地點。
(3) 賣家指定送件地點為外島者,則其應於物流商實際配送狀況為主。
(4) 其取件時間為每週一至週六止,週日及行政院人事行政處公告之國定假日不收件。
(5) 如遇舊曆年、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間,則由蝦皮與宅配商另行研議貨運時間。
6. 若遇宅配商因作業之疏失而造成無法於預計期間內順利運送到買家指定地點,蝦皮將盡快協助宅配商排除此狀況。
7. 異常處理:因賣家商品未能依時送達買家指定地點時,致買家無法領取商品時所衍生之糾紛及成本,除有可歸責於宅配商之事由外,概由賣家負責。若買家就所收取之常溫貨物其完整性有爭議時,需於配送完成之日(依買家簽收紀錄為準)起算3日(含國定例假日及人事行政局公告之停止上班日)內提出。
三、「集貨失敗」、「拒收」
1. 未完成收取商品之處理(即「集貨失敗」):若宅配商人員至賣家指定地點收件時,其商品未符合本服務中所示之商品包裝規範或承運貨品一般限制規範時而致宅配商人員拒收,或賣家未將訂單商品完整交付予宅配商人員,宅配商得以「集貨失敗」處理。賣家仍應於蝦皮指定出貨期限內完成出貨。
2. 買家未受領商品之處理(即「拒收」):若買家於宅配商人員將訂購之商品送達指定地點後,拒絕受領或未支付全額商品金額時,宅配商人員將逕商品(以下簡稱拒收)送回予賣家,並由賣家負擔因此衍生之額外費用。宅配商將於買家拒收商品之日起算七日內將拒收商品送回予賣家,賣家應受領之,如賣家於七日內未受領該拒收商品者,蝦皮因而通知賣家要求其另行提供商品寄回之資訊(包含但不限於收件人姓名/連繫電話/地址)或通知賣家應受領該等拒收商品時,賣家應於接獲蝦皮通知之15日內逕洽蝦皮購物客服中心並提供寄回資訊或受領該商品,否則即視為賣家已同意捨棄該商品之所有權,並同意蝦皮或宅配商得逕行處分該商品,賣家同意不得於事後對蝦皮或宅配商就該商品所為處分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
3. 拒收商品數量如有差異,賣家應立即向蝦皮客服反應,除可歸責於宅配商外,應由賣家自行處理。
四、物流服務費及商品權利
1. 宅配物流服務費:經宅配商收取配送之商品,蝦皮將依本服務第二條所示之宅配商取件時實際包裝材積大小與配送地區跟賣家收取每件商品新台幣(含稅,下同)
本島70元(S60)、80元(S90)、90元(S120)或130元(S150);
外島200元(S60)、250元(S90)、300元(S120)或350元(S150)。
該費用將由買家支付予賣家之費用中扣除。如蝦皮基於單方考量而決定舉辦相關推廣活動時,則當時適用之物流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將依蝦皮平台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
2. 貨物配送期間,如因可歸責於宅配商之事由,發生商品毀損或遺失之情事,且該宅配商亦向蝦皮確認應由其負責賠償時,視同買家付款提貨,即賣家仍應支付蝦皮物流服務費,蝦皮仍應支付該商品之貨款予賣家,惟蝦皮每件商品之支付金額上限為該宅配商適用之賠償上限即新台幣20,000元整(含稅)。
3. 若贈品有破損瑕疵情況發生時,由賣家自負其責,概與蝦皮、宅配商無涉。
4. 賣家商品如違反第二條第1項、第2項、附件承運貨品一般限制規範以及蝦皮服務條款及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等規定,因此造成內容物及其他商品毀損,或致蝦皮或第三人權益受損者,應由賣家自行負責,並對蝦皮及第三人負完全賠償責任。
5. 若因賣家商品本身之瑕疵或其他事由,致發生消費糾紛時,除有可歸責於宅配商之事由外,應由賣家負責處理,概與蝦皮、宅配商無涉。
6. 宅配商不得接受消費者於配送完成當下辦理退貨。
7. 若賣家當日透過蝦皮賣家中心傳送至宅配商之貨物資料與嗣後宅配商人員至賣家指定地點收取之貨物數量不符時,應以賣家於蝦皮賣家中心所填寫之商品數量為計算基準。
五、其他約定
1. 賣家如有違反本服務規範之情事,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若蝦皮因此受有損害,賣家應負賠償責任。
2. 不可抗力條款:任一方若因天災、政府之命令、暴動、戰爭、罷工、火災、洪水、爆炸、法院命令、或任何非該當事人所得合理控制之事件而導致該當事人無法或遲延履行本服務規範要求之義務者,該方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3. 除本服務規範特別約定之事項外,於蝦皮平台公告的其他蝦皮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蝦皮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退款與退貨政策)及已簽署的蝦皮賣家合約條款內容,仍繼續適用。
4. 「承運貨品一般限制規範」為本服務規範之附件,與本服務規範有同一之效力。
5. 蝦皮得透過在蝦皮平台公告並以APP推播、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賣家的方式修改本服務規範之內容。賣家於公布之修改版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的行為,應視為賣家同意該修改內容。
6. 本服務規範之有效期間自蝦皮審核通過賣家申請本服務之日起,期限為一年。本服務規範屆滿前若任一方未以書面提出異議時,則本服務規範繼續有效。任一方得以30日前書面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服務規範,且對於本服務規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不生影響。
7.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本服務規範如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承運貨品一般限制規範:
1. 賣家委託交寄之物品,其規格、重量及承運貨品需符合之要求如下列所示,且需包裝良好,若包裝不完整,宅配商之人員得要求賣家包裝完整後始進行本服務,如宅配商之人員無法於外觀判別包裝完整性,而產生損壞情事,經確認屬包裝不完整之條件,損壞責任歸屬賣家。所謂「包裝不完整」之定義如下:
(1) 裸品。
(2) 二件貨品僅以繩索綑綁。
(3) 僅以塑膠袋包裝之貨品。
(4) 裝置瓶裝容器之置瓶架。
(5) 外觀有明顯包裝破損之貨品。
(6) 玻璃瓶裝類無硬質隔板或緩衝防護。
(7) 3C維修件無以硬質外箱包裝,或內部未填以緩衝材質之貨品。
2. 常溫貨品規格(長+寬+高)超過150公分或重量超過15公斤之物品。
3. 單件商品價值超貳萬元之物品。
4. 自寄件日當日起算,在三日以內即容易變質、腐壞、損毀及功能喪失等之貨品(即保存期限三日(含)內會腐敗之貨品,不予賠償。)包括但不限於母奶、奶酪、雞蛋、豆腐、布丁…等。
5. 有價證券及會計憑証。包括但不限於現金、票據、股票、非空白統一發票…等。
6. 貴重物。包括但不限於貴金屬、珠寶、首飾、古董、藝術品…等。
7. 容易消磁之物件。包括但不限於信用卡、金融卡、SIM卡…等。
8. 時效彈性極小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護照、准考證、機票、火車票、申請書、標單…等。
9. 動物。包括但不限於貓、狗、鳥類、蝸牛、大閘蟹、獨角仙…等。
10. 無法復原或再製之物品。包括但不限於檢體、印章、原稿、原圖、遺骨、牌位、佛像、古董等具有唯一性之物品。
11. 違禁品。包括但不限於槍、砲、刀、劍、毒品、管制藥品、非法光碟…等。
12. 危險物品、易燃品、爆裂物。包括但不限於火藥類、瓦斯瓶、腐蝕性液體(鹽酸、硫酸等)、易燃品(汽油、甲苯)、高壓氣體…等。
13. 郵政法所稱之通信文件。包括但不限於信函、明信片或其他具有通信性質之文件。
14. 賣家未按規定填寫宅配單者、宅配單未詳實填寫完全或填寫虛偽不實或收件人地址不明確之貨品(不明確之情形包括但不限於郵政信箱…等)。
15. 其他非法、具危險性質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的物品。
16. 上述各款禁寄貨品如發現有危害之可能,宅配商之得逕行處置,並由賣家負擔相關費用,賣家不得有任何異議。任何因賣家所載貨品、宅配單未詳實填寫完全或宅配單填寫虛偽不實所致宅配商之損害及責任(包含但不限於賣家託運之貨品致宅配商遭行政機關裁處之處分、罰鍰),賣家應負完全賠償責任。
17. 符合第11、12條之貨品,宅配商除得即刻解除運送契約外,當其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宅配商概不負賠償責任。
18. 賣家於交寄貨物時,若未載明貨物品名、性質(諸如關易碎、易變質、腐壞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者,宅配商得依公路法及危險品空運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主張責任限制。但非可歸責於宅配商之事由,宅配商不負賠償責任。
最新修改日期: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