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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取件] 蝦皮購物7-ELEVEN物流交寄服務規範

「蝦皮購物7-ELEVEN物流交寄」服務條款:

 

「蝦皮購物7-ELEVEN物流交寄店配」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由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稱「蝦皮」) 及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7-11」)合作提供之服務,由7-11對賣家提供貨物運送服務並與賣家成立運送契約,為蝦皮購物支援物流的寄件服務之一部分。一般賣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賣家應於使用本服務前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規範(包括附件「7-11物流中心進退貨規範」),若賣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賣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

 

一、服務範圍

賣家接獲蝦皮系統之出貨通知後,應在備貨期限內於蝦皮平台申請寄件編號,並將銷售商品於指定時間內送至7-11物流中心,7-11物流中心完成驗收後,將商品配送至7-11門市,再由蝦皮通知買家至7-11門市付款取貨。

 

二、出貨作業

1. 商品限制:

(1) 賣家配送商品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不得有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之情事,不得為違禁品,且不得違反蝦皮服務條款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

 

(2) 賣家配送商品需符合7-11物流中心之材積規範(如下表),商品外觀最長之長度以45公分為限,如有超過,7-11物流中心以「驗退」處理:

  • 材積規格:9公分 * 12.5公分 *0.5公分 ≦ 材積(長+寬+高) ≦ 105 公分
  • 重量規格:重量 ≦ 10公斤
  • 包裝規格:長方體紙箱or不透明塑膠破壞袋

 

2. 商品包裝:

(1) 賣家配送商品之包裝(不得裸露)需完整包覆,若因包裝不良,導致商品破損,其損失由賣家自行負擔。

 

(2) 賣家配送之商品均需黏貼以雷射印表機列印之商品標籤及條碼,並需使用蝦皮平台提供之商品標籤檔案進行列印,如有不符,7-11物流中心將以「驗退」處理。

 

(3) 賣家如有商品搭贈贈品活動時,贈品應與正常商品一併完整包裝。

 

3. 出貨確認:賣家必須於商品備貨天數期限內,至蝦皮平台進行申請出貨寄件編號作業。逾期未申請出貨寄件編號,蝦皮系統將會自動取消訂單。

 

4. 商品交寄:

(1) 賣家於每日23點59分前申請寄件編號之商品,應於次日14點前將商品送達7-11物流中心。

 

(2) 賣家於當日超過23點59分申請寄件編號之商品,視同次日之申請寄件編號,賣家應於次次日14點前送達7-11物流中心。

 

5. 7-11物流中心驗收規範:

(1) 商品送達7-11物流中心須依「7-11物流中心進退貨規範」辦理。

 

(2) 7-11物流中心可驗收訂單商品之時間:

A. 賣家每日23點59分前申請寄件編號之商品可驗收時間為:次一至次二個7-11工作日(7-11工作日:週一~週日,包括例假日)。

 

B. 賣家於當日超過23點59分申請寄件編號之商品可驗收時間為:次二至次三個7-11工作日。

 

C. 未於上述可驗收時間內送達者,即為提前送達貨或延遲送達之商品,7-11物流中心均將以「驗退」處理。

 

6. 7-11物流中心配送商品:

(1) 7-11物流中心應於賣家交貨之次日中午前將完成驗收之商品送達指定之7-11門市。

 

(2) 7-11物流中心配送商品至7-11門市時間為每週一至週日(包括例假日),如遇舊曆年、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間,則由蝦皮與7-11物流中心另行研議貨運時間。

 

(3) 若遇7-11物流中心因作業之疏失而造成無法於預計期間內順利出貨到7-11門市,蝦皮將盡快協助7-11物流中心排除此狀況。

 

7. 異常處理:因賣家商品未能依時送達7-11門市,至買家無法領取商品時所衍生之糾紛及成本,除有可歸責於7-11物流中心或7-11門市之事由外,概由賣家負責。

 

三、「驗退」、「刷退」作業

1. 驗收失敗商品之處理(即「驗退」):若賣家配送至7-11物流中心之商品未符合「7-11物流中心進退貨規範」之『商品規範』與『進貨作業規範』而致7-11物流中心無法驗收,或未於7-11物流中心可驗收訂單商品之時間內送達7-11物流中心之商品,7-11物流中心得以「驗退」處理,由蝦皮平台通知賣家取回該商品。

 

2. 逾期未領商品之處理(即「刷退」):若買家於訂購之商品送達7-11門市後,七日內未至點選之7-11門市領(取)貨者,7-11物流中心得以「刷退」處理,由蝦皮平台通知賣家取回該商品。

 

3. 賣家應依雙方約定之退貨週期,至7-11物流中心取回「驗退」或「刷退」之商品(以下簡稱退貨商品)。

 

4. 針對退貨商品,賣家應與7-11物流中心當面對點退貨箱數,賣家最遲每週需收取一次,並應於接獲蝦皮平台依據7-11物流中心依倉儲存放空間實際狀況通知時收取退貨商品。

 

5. 若賣家未依雙方約定之退貨週期或蝦皮平台通知之日期至7-11物流中心收取退貨商品,7-11物流中心得委由宅配公司將退貨商品送回賣家,並由賣家負擔相關費用;退貨商品數量如有差異,賣家需於3個7-11工作日內向7-11物流中心反應,除可歸責於7-11物流中心外,應由賣家自行處理。

 

四、物流服務費及商品權利

1. 7-11物流交寄物流服務費:經7-11物流中心驗收之商品,蝦皮會跟賣家收取每件商品新台幣(下同)48元(含稅)物流服務費,該費用將由買家支付予賣家之費用中扣除。如蝦皮基於單方考量而決定舉辦相關推廣活動時,則當時適用之物流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將依蝦皮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

 

2. 貨物配送期間,如因可歸責於7-11物流中心之事由,發生商品毀損或遺失之情事,且該7-11物流中心亦向蝦皮確認應由其負責賠償時,視同買家付款提貨,即賣家仍應支付蝦皮物流服務費,蝦皮仍應支付該商品之貨款予賣家,惟蝦皮每件商品之支付金額上限為該7-11物流中心適用之賠償上限即新台幣20,000元整(含稅)。

 

3. 若贈品有破損瑕疵情況發生時,由賣家自負其責,概與蝦皮、7-11物流中心、7-11門市無涉。

 

4. 賣家商品如違反第二條第1項、第2項、附件「7-11物流中心進退貨規範」之『商品規範』以及蝦皮服務條款及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等規定,因此造成內容物及其他商品毀損,或致蝦皮或第三人權益受損者,應由賣家自行負責,並對蝦皮及第三人負完全賠償責任。

 

5. 若因賣家商品本身之瑕疵或其他事由,致發生消費糾紛時,除有可歸責於7-11物流中心或7-11門市之事由外,應由賣家負責處理,概與蝦皮、7-11物流中心或7-11門市無涉。

 

6. 7-11門市不得接受消費者於7-11門市辦退貨,但若因消費者強行辦理退貨至7-11門市無法拒絕者,不在此限,此情況視同異常退貨,異常退貨之商品將由7-11門市依照7-11物流中心自訂之異常退貨流程將商品退回7-11物流中心,並由蝦皮平台通知賣家異常退貨回收訊息。如有爭議,由賣家自行與消費者處理。

 

7. 若賣家當日透過蝦皮賣家中心傳送至7-11物流中心之貨物資料與嗣後運送至7-11物流中心之貨物數量不符時,應以賣家及7-11物流中心實際驗收之商品數量為計算基準。反之,若7-11物流中心當日於蝦皮賣家中心記錄之賣家退貨資料與日後7-11物流中心實際退貨至賣家之貨物數量不符時,則亦以賣家及7-11物流中心實際驗收之商品數量為計算基準。

 

五、其他約定

1. 賣家了解並同意開通本7-11物流交寄服務後,不得再使用7-11交貨便門市交寄服務。

 

2. 賣家如有違反本服務規範之情事,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若蝦皮因此受有損害,賣家應負賠償責任。

 

3. 不可抗力條款:任一方若因天災、政府之命令、暴動、戰爭、罷工、火災、洪水、爆炸、法院命令、或任何非該當事人所得合理控制之事件而導致該當事人無法或遲延履行本服務規範要求之義務者,該方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4.「7-11物流中心進退貨規範」為本服務規範之附件,與本服務規範有同一之效力。

 

5. 除本服務規範特別約定之事項外,於蝦皮平台公告的其他蝦皮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蝦皮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退款與退貨政策)及已簽署的蝦皮賣家合約條款內容,仍繼續適用。

 

6. 蝦皮得透過在蝦皮購物平台公告並以APP推播、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賣家的方式修改本服務規範之內容。賣家於公布之修改版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的行為,應視為賣家同意該修改內容。

 

7. 本服務規範之有效期間自蝦皮審核通過賣家申請本服務之日起,期限為一年。本服務規範屆滿前若任一方未以書面提出異議時,則本服務規範繼續有效。任一方得以30日前書面方式通知他方終止本服務規範,且對於本服務規範終止前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不生影響。

 

8.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本服務規範如涉訟,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件:7-11物流中心進退貨規範

 

壹、進貨作業規範

 

一、進貨時間

1. 出貨日: 每週一至週日(包括例假日)

A.如遇舊曆年、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間,則由三方另行研議貨運時間。

 

B. 若非固定於週日進貨之廠商,請於3個工作天(不包含週六、日或國定假日)前進行告知,以利進行相關人力、資源之調配。

 

2. 時間:出貨日當天14點前(AM08:00~PM14:00)。

A. 廠商進貨商品送達前,需確保資料已拋出至EC Center,避免物流中心有商品無資料可驗收。

 

B. 廠商若無法於約定到貨時間內到貨,物流中心有權得以拒收。

 

二、進貨方式

1. 廠商進入廠區,司機禁止穿脫鞋、嚼食檳榔、抽煙、拍照、攝錄影,至警衛室換證件,領取放行條(放行條應由點收單位簽名,繳交警衛檢核後方可離廠)。

 

2. 進貨需由專業貨運機構或具備集貨轉送經驗之貨運商進貨送貨,以貨車載運,非專業貨運機構、貨運商及貨車以外之車輛均不得進入廠內送貨,不符合運送規範之車輛及送貨方式一律拒收。

 

3. 司機下貨前,要在【ES廠商到貨數量對點表】上登記到貨時間、數量、司機名字。

A. 進貨載具若無嘜頭標籤條碼,請先向物流中心點收人員告知進貨載具數量,並領取進貨嘜頭標籤條碼,自行黏貼於各載具上。物流中心點收人員逐一刷讀嘜頭標籤條碼後,產出對點表,請廠商簽名,單據由物流中心留存。

 

B. 進貨載具若有嘜頭標籤條碼,物流中心點收人員逐一刷讀嘜頭標籤條碼後,產出對點表,請廠商簽名,單據由物流中心留存。

 

4. 點收方式採快速驗收,不可以散裝到貨,商品需以外裝紙箱保護,若因無紙箱保護而造成商品遺失、損壞,後果一律由供應商自行承擔。到倉點收,亦以箱數為點收單位,而非以件數進行對點。

A. 不同廠商的包裹,不得混在同一進貨載具(例如:籃、籠、袋、箱)

 

B. 以不回收之大紙箱打包商品進貨之廠商:整箱堆疊於丙方提供之棧板,並對點大紙箱數簽收後離廠。

 

C. 以不回收之大袋子打包商品進貨之廠商:整袋堆疊於丙方提供之籠車,並對點大袋個數簽收後離廠。

 

D. 以可回收之塑膠箱、籠車打包商品進貨之廠商:

●需於進貨當下回收塑膠箱、籠車:請自行將商品堆疊於丙方提供之籠車中,並對點籠車數簽收後離廠。
●不需於進貨當下回收塑膠箱、籠車:與丙方人員對點塑膠箱、籠車數量並簽收後離廠,於當天16:30前將空塑膠箱、籠車回收完成。

 

5. 快速驗收的商品點收完成,擺放在棧板上,由廠商拉至指定位置擺放。

 

6. 完成進貨點收作業後司機需將油壓車及未使用完棧板要放回指定位置擺放整齊。

 

7.  司機在未經大智通同意下,嚴禁私自進入驗收區外的作業區域。

 

8. 以上如有司機違反規則會立即告知,如司機不聽勸導會通知7-11,請廠商要求廠商改善。

 

9. 可自行列印兩段標籤的廠商,商品進貨時請依標籤上之區域別,例如:A、B…等,區分盛載容器進貨。

 

10. 若廠商對於進貨商品數量及明細有疑議時,得透過7-11向物流中心申請調閱相關點收明細,以釐清商品流向,物流中心調閱廠進單據以廠進日後3個工作天內為限。

 

三、系統資料與商品

1. 廠商進貨商品送達前,需確保資料已拋出,避免商品無法驗收出貨。

 

2. 當物流中心驗收當日應進貨件數中約有10~15件為異常包裏時(例如:有貨無VIN、重複件、標籤資料錯誤…等),則不再繼續刷讀驗收,但已驗收的商品出貨,其餘廠退。

甲、在物流中心驗收時間14:00前發現異常件時,將由物流中心聯絡7-11窗口確認廠商是否於14:00前完成補檔,若不補檔,則需請廠商於16:00前將商品載回。
乙、在物流中心驗收時間14:00後發現異常件時,物流中心將不繼續驗收,聯絡7-11窗口通知廠商,需於16:00前將商品載回。
丙、週六、日與例假日期間,將由物流中心直接連繫廠商窗口進行處理,若連絡不到,則不再繼續刷讀驗收,但已驗收的商品出貨,其餘廠退。

 

貳、退貨作業規範

一、退貨時間

  1. 退貨日: 每週一至週六,如遇舊曆年、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間,則由三方另行研議領取退貨時間。
  2. 退貨時間:退貨日當天08:00~12:00、13:00~15:30。
  3. 廠商若無法於約定時間內到廠區取退貨,物流中心有權得以拒絕廠商收退。

 

二、退貨週期

  1. 每日退貨(針對每日退貨廠商):依廠商指定的貨運退出,若未指定,則由物流中心選擇,運費由廠商自行負擔。
  2. 隔日退貨(針對隔日退貨廠商):依廠商指定的貨運退出,若未指定,則由物流中心選擇,運費由廠商自行負擔。
  3. 週退退貨(針對要求週退廠商):每週固定的退貨日以物流中心公告的退貨時間為準,如有變動,於一週前告知廠商。依廠商指定的貨運退出,若未指定,則由物流中心選擇,運費由廠商自行負擔。
  4. 若指定退貨時間內,廠商未前來收退,則於協議日期前(目前為每週四,後續若有變動,則以雙方合意的時間為準)通知7-11聯絡廠商來收退,協議日期後一個工作日若仍未來收退,則物流中心會指定貨運商將商品退回廠商,費用則由廠商自行支付。若廠商拒收退貨商品,即視為廠商拋棄取回退貨商品之權利,由7-11將該商品丟棄或自行處理,廠商同意不對7-11及蝦皮提出求償。
  5. 若廠商對於退貨內容有疑議時,得透過7-11向物流中心申請調閱相關廠退明細,以釐清商品流向,物流中心調閱廠退單據以廠退日後3個工作天內為限。

 

三、退貨方式

  1. 廠商進入廠區,司機禁止穿脫鞋、嚼食檳榔、抽煙、拍照、攝錄影,至警衛室換證件,領取放行條(放行條應由點收單位簽名,繳交警衛檢核後方可離廠)。
  2. 商品以供應商別為單位,分別使用原箱、裝箱或放置於廠商提供之籠車、塑膠籃內。供應商必須在建檔時依【退貨代碼】進行建檔合併(如同時在ibon mart/台灣樂天/拍賣/超級商城/富邦momo/或是其他網路平台開店的廠商),否則無法執行合併廠退的作業。
  3. 廠商點收退貨,點收方式採快速驗收,點收箱數,不點收件數,而點收無誤,廠商在退貨單上簽名,將單據及商品攜出。
  4. 自取退貨的廠商,領取退貨時請告知物流中心母子廠商代號,以利廠商快速取得貨物。
  5. 廠商收回後,應立即清點數量及明細,若發現差異,應於3個工作天(不包含週六、日或國定假日)內通知物流中心進行查核,確認差異後並可歸責於物流中心時,由物流中心負責賠償,超過3天個工作天(不包含週六、日或國定假日),則差異須由廠商自行負責。
  6. 完成退貨點收作業後,由退貨人員開立放行條給廠商,經警衛室核可使得離開廠區。

 

參、商品規範

一、商品及包裝

1. 廠商應確保商品包裝外觀無異常破損,包裝(不得裸露)需完整包覆,如有異常之情形,物流中心得不予驗收,如因包裝問題造成內容物及其他商品毀損,或造成物流中心受有任何損失或致第三人權益受損,一概由廠商負完全賠償之責任。如因可歸責於賣家之包裝問題造成內容物及其他商品毀損,或造成物流中心受有任何損失或致第三人權益受損,一概由賣家負完全賠償之責任。如於運送過程中,商品外包裝有破損、髒污、濕損等顯而易見之異常情形時,物流中心有權拆封商品檢查,並得視商品實際狀況決定是否重新包裝後送至指定取件店。

 

2. 商品特性

不得委託運送商品舉例如下:

 

A. 未按貨品之性質、重量、容積等做妥適之包裝者

 

B. 寄件者要求額外之負擔者,如指定溫度、溼度、方向等

 

C. 依政府法令禁止寄送之物品(含但不限於郵政法)

 

D. 貨品為下列物品時:

  • 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運送人特別規定拒絕受理之貨品,如下:

依貨物性質區分

a.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

b. 貴重物;

c.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d. 遺骨、牌位、佛像等;

e. 動、植物類;

f.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g.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h.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液體;

i. 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j.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k.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l.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m.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n. 精密儀器:3C產品、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o.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

 

E. 若違反上述規定,發生任何問題廠商須負全責。

 

3. 商品材積

A. 商品材積:三邊長(長+寬+高)需小於等於105公分,但不小於出貨標籤(長9公分、寬12.5公分、高0.5公分),且最長邊不得超過45公分,並且重量於10公斤(含)以內為限。

 

B. 若商品不符以上條件,則商品無法配送,需退返廠商。

 

4. 包裝方式

A. 商品必須有外包裝,不可裸露,不為透明包裝,且需上下平整並有明確可辨識之廠商識別名稱、購物網址、客服聯絡方式,如未使用者,該商品不予驗收。

 

B. 封口處需黏緊,如因包裝封口未黏緊,致商品露出,為確保商品安全及權責,避免後續爭議,該商品不予驗收。

 

C. 商品封口處,如未黏緊造成商品脫落遺失或損壞,由廠商自行負責。

 

D. 易碎物品(含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乾粉末類物品、等)不得寄送,惟若有非易碎但相類似之商品,廠商應特別注意並自行加強包裝,並應以業界交寄易碎品之包裝方式加強包裝(如下範例,惟並非範例所示商品得交寄),並於包裝外黏貼上「易碎品」標示警示作業及配送人員,若廠商交寄違禁品致運送過程中內容物有破損,由廠商自行負責。若其他商品因此受損或沾污,亦由造成廠商負責賠償。

a. 應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

  • 箱/罐蓋必須釘牢以不易鬆脫為準。
  • 瓶蓋、擠壓瓶嘴、等,需將瓶嘴處栓緊、不易鬆脫為準,並外加收縮膜,並避免瓶蓋破損造成液體外流。

  

b. 請以「單一商品」為強化包裝單位

  • 杯具、碗盤、壺具…等商品:每件商品與細緻脆弱把手…等部分,應填以足夠之氣泡袋、木屑、棉花或其他任何具有適當保護力之物料。
  • 瓶裝物、陶瓷製品、單爐…等破撞易破碎或變形之商品:應以多層氣泡袋、紙張…等緩衝材保護,層層包住商品,並以膠帶封好,以強化其保護力。

 

c. 裝箱注意事項

  • 請以碎的報紙、保麗龍或任何緩衝材,覆蓋於箱子底處、四周、上方、等空隙處,讓每個單位的易碎品保持在最中央不晃動,以達最完善之保護。
  • 將該商品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硬紙板容器內
  • 堅韌紙箱之種類,至少需為3層式B浪,外箱張貼「易碎品」等警示標語,以警示作業及配送。

                               

5. 禁止項目

A. 同一配送編號僅接受一個包裹,嚴禁複製出貨標籤。如廠商遇商品太大需拆包狀況,應依規定重新要配送編號,以符合一個配送編號一個包裹的規定。

 

B. 不同配送編號的標籤不可合併包成一個包裹。

 

C. 不同進貨日的商品需分別打包並清楚標示進貨日期。如發生不同進貨日混合進貨的狀況,則全部商品當日不予驗收,退還廠商。若因進貨日期標錯造成商品未於預定日出貨到門市,則廠商需自行負責,不可因此要求賠償。

 

D. 一個包裹只有一張出貨標籤,若有兩張以上出貨標籤,以廠退處理。

 

E. 商品若使用貨運單、託運單寄件,請於商品外加套一層包裝袋或紙箱,若與出貨標籤黏貼於同一層的包裝袋或紙箱,以廠退處理。

 

二、出貨標籤

1. 出貨標籤產出

A. 需物流中心代行加工貼標服務者:廠商自行產出一段標籤,黏貼於商品最大面的左上角。由物流中心加工黏貼門市代收標籤,廠商須支付貼標加工費用。

 

B. 可自行列印兩段標籤的廠商:若廠商資訊能力足以列印出門市代收標籤,須先向管理單位申請後告知物流中心,並且需進行至少三天的資料測試。測試期間資料需完全正確,若期間發生錯誤,則必須再延長測試6個工作天。若列印的門市代收標籤條碼錯誤,罰款$100(未稅)/件,最高罰款上限為10萬元(含稅),或另依個案處理,此費用由廠商自行吸收。

 

2. 標籤內容(資料)

A. 依超商規定之規格產出標籤。(請參照「Eservice 三代廠商上線規格說明書」)

  • 一段標籤:物流中心使用
  • 代收標籤:門市代收使用

 

B. 一段標籤上,如發生下述狀況,商品不予驗收,以廠退處理。

  • 店名與門市端(代收條碼)標籤不符者
  • 提貨人與訂單資料上提貨人不符者
  • 資料不完整(如門市、提貨人、配送編號、門市進、退日….等)

 

C. 自行列印兩段標籤的廠商,如發生下述狀況,商品不予驗收,以廠退處理。若廠商提出需物流中心協助,且經物流中心確認在可處理範圍內,將視處理異常發生之費用向廠商收取。

  • 進貨日期錯誤者
  • 允收期限日期錯誤者
  • 代收金額錯誤者
  • 檢查碼錯誤者
  • 取件人姓名錯誤者
  • 門市店號錯誤者
  • 條碼無法讀取

 

D. 若自行列印兩段標籤廠商發生大量重複出貨等情事,廠商應立即改善,改善後始重新進貨,改善前可委託物流中心代為加工貼標,以確保出貨資料之正確性,代為加工貼標期間,廠商需每件訂單支付物流中心貼標加工費用10元(未稅),此費用由廠商自行吸收。

 

3. 標籤狀態

A. 標籤整張實貼於包裹左上方,勿黏貼於商品正中央,以確保門市代收標籤可以確實黏貼於商品右下方。

 

B. 每件商品包裝上只可有一張出貨標籤,若廠商需使用舊包裝外盒出貨,需將舊出貨標籤完全撕除。完全撕除的定義為包裝上任何一面不可有舊出貨標籤的條碼,配送編號、店名店號、以及取件人姓名的資料。有舊標籤等資料,以廠退處理。

 

C. 物流中心備有高感應的雷射條碼掃描設備,標籤條碼品質,以物流中心實際判讀作為基準,若發生物流中心無法刷讀視為條碼品質異常,但若廠商可舉證條碼無誤,則由三方另議之。

 

D. 物流中心的條碼掃描設備應定期接受專業檢查,確認該刷讀標準與驗證範圍通過專業許可,並應存查檢查紀錄作為舉證之用

 

E. 條碼品質異常狀況如下:

  • 顏色過深、過淺、使用彩色(非黑色)或模糊不清。
  • 條碼間距不可過密或是過疏,應依規範,不得任意改變比例。
  • 廠商裁切標籤位置超過標籤條碼本身。
  • 標籤濃度太高,線條不分明,線與線接連在一起。
  • 標籤未妥善黏貼,無法刷讀,例如標籤上覆蓋膠帶。
  • 條碼資料匯入錯誤,例如條碼中閒雜文字。
  • 貨運進貨時,標籤因噴墨淋濕或其他原因造成模糊不清無法刷讀。

 

F. 上述異常狀況發生時,商品不予驗收,以廠退處理。若廠商提出需物流中心協助,且經物流中心確認在可處理範圍內,將視處理異常發生之費用向廠商收取。

 

三、飛安管制規範

1. 禁止區域:金門、馬祖、澎湖…等以航空配送的外島區域危險物品的定義依民航局規定之『危險物品空運管理辦法』。

 

2. 違規處置

A. 商品被海關攔下未開罰單,商品退回物流中心,物流中心將依照退貨作業處理,廠商支付予7-11遭海關檢出之違禁品與連帶受影響之商品處理費用2萬元(含稅)/次,且記廠商點數1次。

 

B. 商品被海關攔下並開罰單,商品退回物流中心,物流中心將依照退貨作業處理,廠商支付予7-11遭海關檢出之違禁品與連帶受影響之商品處理費用2萬元(含稅)/次,並記點1次外,該次行政罰款由廠商全額負擔。

 

C. 其他廠商商品因廠商之貨物遭海關退回造成其他廠商商品無法配送時,後續造成的賠償或是客訴處理費用由廠商全額負責,賠償金額由物流中心彙整後交予7-11,廠商支付所有金額予7-11。

 

D. 違反飛安管制規範,廠商違規點數達2點,則物流中心自違規日後一日開始,暫停離島EC商品配送兩週。

 

E. 違反飛安管制規範,廠商違規點數達3點,則物流中心停止該廠商離島EC商品配送。

 

F. 相關離島EC商品停配設定,需由廠商自行設定管理。若未設定,停配期間又有商品配送離島,每件商品由廠商支付予7-11商品處理費用2萬元(含稅)。

 

四、非7-11標籤商品及無標籤商品處理方式

1. 未領取之非7-11標籤商品或無標籤商品,自進貨日隔日起保留15天,逾期將由物流中心執行拋棄作業,廠商及子廠商同意不對7-11及蝦皮求償。

 

2. 廠商得於前項15日期間內提供商品相關資料透過蝦皮向7-11物流中心請求協助尋找,如找到商品,7-11物流中心將委由宅配公司將商品送回賣家,並由賣家負擔因此所生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7-11物流中心尋找費及宅配運費)。

 

五、其他:未盡項目,由物流中心與管理單位共同商議處理方式,作為後續規範增修的內容。

 

最新修改日期: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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