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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架商品法規宣導]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蝦皮賣家刊登含有無線射頻功能的商品前,應依《電信管理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等關於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之規定,確認商品已取得國內的審驗合格始得刊登販賣,以免觸法。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品項

為確認商品是否為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蝦皮賣家得查詢《應經核准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電信管制射頻器材依法分為二級:

 

一、 第一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應經審驗合格,並應領有電臺架設許可證、電臺執照或專案核准文件始得設置、持有。此類器材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要求,為避免影響行動通信,僅能由行動通信業者設置、持有,禁止於網路平台上販賣。例如:

  • 手機訊號之強波器、增波器、導波器、阻斷器及遮蔽器
  • 行動電話基地台設備、電視廣播電台設備

 

二、 第二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應經審驗合格。例如:

  • 手機、無線及有線電話機、傳真機
  • 藍牙耳機、藍牙喇叭、藍牙鍵盤、藍牙自拍器、藍牙尋物器、藍牙觸控筆、藍牙群組通話器
  • 無線遙控器、無線麥克風、無線遙控玩具、無線影音傳輸器、無線電腦週邊設備

 

刊登「電信管制射頻器材」應注意事項

商品說明頁面必填欄位有「型號」、「審驗合格標籤或符合性聲明標籤資訊」,否則不得刊登。上架中商品若違反上述規定,經蝦皮人員主動發現或經檢舉或主管機關來函要求,蝦皮將下架該商品,並得視違規次數及情節對賣家帳戶暫時或永久停權。

 

相關法規條款

一、電信管理法第 66 條第 1 項規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除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外,應符合技術規範,經審驗合格,始得販賣。

 

二、電信管理法第81條第1項規定,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者,處警告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規定,審驗合格標籤及符合性聲明標籤屬取得審驗證明者所有。

 

四、 刑法第211條規定,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連結

 

 

最新修改日期: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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