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店到店物流交寄」服務(以下稱「本服務」)係由新加坡商蝦皮娛樂電商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以下簡稱「蝦皮」)與峻富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加福貨運有限公司、同樂交通有限公司、洪立物流有限公司、冠勤運輸有限公司、冠大物流有限公司、加德貨運有限公司、安傑交通物流有限公司、品岦貨運有限公司、盛富交通有限公司、安陽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成騏貨運有限公司、創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睿熙物流有限公司、鎰泰貨運有限公司、永騰貨運有限公司、吉鴻國際運輸有限公司、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立家貨運有限公司、華碩國際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御馬運輸有限公司、仲華物流有限公司、昌億交通有限公司、宏勝國際運輸有限公司、泰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嘉里快遞股份有限公司、欣樂通運有限公司、洪立物流有限公司、冠勤運輸有限公司、安傑交通物流有限公司、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同樂交通運輸有限公司、盛富交通有限公司、加福貨運有限公司、亞洲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加德貨運有限公司及品岦貨運有限公司(以下合稱「物流商」)合作提供之服務,由物流商對賣家提供貨物運送服務並與賣家成立運送契約,為蝦皮支援物流的寄件服務之一。本服務規範同時適用於使用本服務之賣家及買家(以下合稱「用戶」)。用戶可自行選擇是否使用本服務,用戶如選擇使用本服務,應詳細閱讀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若用戶開始使用本服務,即視為用戶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服務規範之所有約定內容。
一、服務說明
(一) 「蝦皮店到店物流交寄服務」包含「門市取貨服務」與「門市取貨付款服務」:
(二) 賣家接獲蝦皮系統之出貨通知後,應在備貨期限內於蝦皮平台申請寄件編號,並將銷售商品於指定時間內送至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完成驗收後,將由物流商配送商品至買家指定蝦皮店到店門市,再由蝦皮以蝦皮APP推播、行動電話簡訊(以下稱「簡訊」)或LINE通知型訊息等方式通知買家至蝦皮店到店門市取貨或付款取貨。(LINE通知型訊息之設定及相關說明,請參閱蝦皮購物隱私權政策。)
二、費用
(一) 若買家選擇至「蝦皮店到店門市」或「蝦皮循環包裝」(部分蝦皮店到店或蝦皮店到店智取門市不提供本服務,依蝦皮APP及蝦皮平台公告為準)渠道取貨之物流服務費:經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驗收之商品,蝦皮會跟賣家收取物流服務費,收費標準依蝦皮平台或賣家中心公告為準。
(二) 本條約定之物流服務費將由買家支付予賣家之費用中扣除。如蝦皮基於單方考量而決定舉辦相關推廣活動時,則當時適用之物流服務費之收費標準將依蝦皮平台公告之活動辦法為準。
三、寄件規則
(一) 商品及寄件規範
(1) 賣家配送商品不得為易碎、易腐、具污染性或危險性之商品,不得有違背法令及善良風俗之情事,不得為違禁品,且不得違反蝦皮購物服務條款及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
本服務拒絕運送之商品舉例如下:
a. 槍砲彈藥刀劍類等危險、違禁物品;
b. 現金、票據、股票等有價證券、展演會票券、禮券或珠寶、古董、藝術品、貴金屬等貴重物;
c. 信用卡、提款卡、標單或類似物品;
d. 遺骨、牌位、佛像等;
e. 動、植物類;
f. 證件類:諸如准考證、護照、機票類等;
g. 不能再複製之圖、稿、卡帶、磁碟、重要文件或其他同性質之物品等;
h. 煙火、油品、瓦斯瓶、稀釋劑等易燃、揮發、腐蝕性物品、液體;
i. 有毒性物品、氣體、易爆炸、放射性物品、汽機車蓄電池(電瓶);
j. 具危險性、危害人體、環境或有違公共秩序、善良風俗等之物品;
k. 個人藥品、中藥、草藥;
l. 生鮮蔬果魚肉食品、低溫或需恆溫控制商品;
m. 易碎品,例如玻璃製品、線香、瓷器、玉器、瓷磚等;
n. 精密儀器:3C產品(含家電類)、特殊功能之儀器、GPS等;
o. 其他經運送人認定無法受理之物品(例如強力磁鐵)。
p. 食品類,例如麵、飯、粿、水餃、蛋糕、肉粽、月餅等,需指定溫度、溼度、方向,或其他不耐曝曬、密閉之物品;
q. 保存期限或有效期限少於七天之物品;
r. 逾期即失其效果或目的之節慶物品、生日禮物、情人節禮物或其他同性質物品;
s. 每件包裹價值超過新台幣2萬元者。
若違反上述規定,發生任何問題賣家自負全責。
(2) 賣家配送商品需符合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之材積規範,商品外觀最長之長度以45公分為限,如有不符,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以「驗退」處理:
a. 材積規格:長寬高三邊總和≦105公分,最長邊≦45公分,且至少有一面得完整平貼寄件服務單(10*15公分)
b. 重量規格:重量≦10公斤
c. 包裝規格:長方體紙箱或不透明塑膠破壞袋
(1) 賣家配送商品之包裝(不得裸露、不為透明包裝)需完整包覆,且需上下平整,否則不予驗收。若因包裝不良,導致商品脫落遺失或損壞,其損失由賣家自行負擔。如因包裝問題造成內容物及其他商品毀損,或造成蝦皮店到店、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或物流商受有任何損失或致第三人權益受損,一概由賣家負完全賠償之責任。如於運送過程中,商品外包裝有破損、髒污、濕損等顯而易見之異常情形時,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將有拆封商品檢查之權並得視商品實際狀況決定是否重新包裝後送至指定取件門市,重新包裝之費用蝦皮得請求賣家負擔。
(2) 賣家配送之商品均需黏貼以雷射印表機列印之商品標籤及條碼,並需使用蝦皮平台提供之商品標籤檔案進行列印,如有不符,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將以「驗退」處理。
(3) 賣家如有商品搭贈贈品活動時,贈品應與正常商品一併完整包裝。若因贈品與正常品未包裹妥當致贈品遺失或破損,將由賣家自行承擔之。
(4) 易碎物品(含玻璃物品或其他脆弱物料,流質及易於液化之物品,乾粉末類物品等)無法委由物流商寄送。若為非易碎但相類似之商品,賣家應特別注意並自行加強包裝,並應以業界交寄易碎品之包裝方式加強包裝(如下範例,惟並非範例所示商品得交寄),並於包裝外黏貼上「易碎品」標示警示作業及物流商指定配送人員,若賣家交寄違禁品致運送過程中內容物有破損,由賣家自行負責。若其他商品因此受損或沾污,亦由造成賣家負責賠償:
a. 應裝入完全防漏之容器內
b. 裝箱注意事項
• 將該商品裝於特製之金屬、木質、強力塑膠質料或堅韌之硬紙板容器內。
(5) 賣家使用蝦皮循環包裝時,應確保循環包裝完整、無毀損,且已確實封緊,若循環包裝已不堪使用,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得不予驗收。若因循環包裝不良,導致商品脫落遺失或損壞,其損失由賣家自行負擔。如因循環包裝商品滲漏或外溢等導致其他商品毀損,或造成蝦皮店到店、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或物流商受有任何損失或致第三人權益受損,一概由賣家負完全賠償之責任。如於運送過程中,循環包裝有破損、濕損等顯而易見之異常情形時,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將有拆箱檢查之權並得視商品實際狀況決定是否重新包裝後送至指定取件門市,重新包裝之費用蝦皮得請求賣家負擔。
(1) 賣家應依蝦皮平台規範申請商品寄貨之寄件編號,並於寄件編號有效期限內將商品於指定時間內送達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每日上午9點00分至下午15點00分前)。商品經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完成驗收後,即無法取消寄件或換貨。
(2) 未於上述可驗收時間內送達者,即為提前送達或延遲送達之商品,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均將以「驗退」處理。
(3) 若賣家將商品送至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時,該商品之訂單已被取消,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有權以「驗退」處理,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得退回商品,並以理貨中心指定方式通知賣家限期取回,因此所生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蝦皮店到店門市或理貨中心尋找費及宅配運費)由賣家負擔,且不返還運費。若賣家未按指定方式、逾期未取退回商品、逾期未提供宅配資訊、拒收商品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導致商品無法順利配送時,則該商品將由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執行拋棄作業,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且賣家同意不對蝦皮及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求償。
(1) 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應於賣家寄貨後,將完成驗收之商品於次日起交由物流商依序配送至指定蝦皮店到店門市。
(2) 物流商將於蝦皮工作日配送商品至蝦皮店到店門市,如遇舊曆年、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間,則由蝦皮及物流商另行研議貨運時間。
(3) 若遇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因作業之疏失而造成無法於預計期間內順利配送到蝦皮店到店門市,若因此致生賣家或買家受有損害或衍生糾紛,蝦皮將與物流商盡快排除此狀況並由蝦皮統一協調處理之。
(4) 因下列事由所引起商品之遺失、毀損、遲延送達等損失時,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或物流商不負任何賠償責任,亦不返還運費:
a. 商品之缺陷、自然之耗損所致者;
b. 因商品之性質所引起之起火、爆炸、發霉、腐壞、變色、生銹等諸如此類之事由;
c. 因罷工、怠工、社會運動事件或刑事案件所致者;
d. 不可歸責於物流商、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店到店門市所引起之火災;
e. 因無法預知或不可抗力因素或其他機關之決定所致之交通阻礙;
f. 因地震、海嘯、大水、暴風雨、山崩等諸如此類之天災所致者;
g. 因法令或公權力執行所致之停止運送、拆封、沒收、查封、或交付第三人者;
h. 因可歸責於賣家之包裝問題造成內容物及其他商品毀損;
i. 因平台或系統故障延誤出貨之情形,將由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及物流商另行協調安排出貨,惟蝦皮及物流商皆不因此負任何違約或延遲責任。
(二) 進貨方式
(三) 系統資料與商品
(四) 標籤規範
(1) 每件商品包裝上只可有一張出貨標籤(寄件單),若賣家需使用舊包裝外盒出貨,需將舊出貨標籤完全撕除。完全撕除的定義為包裝上任何一面不可有舊出貨標籤的條碼,配送編號、店名店號、以及買家姓名的資料。若有舊標籤等資料,以驗退處理。
(2) 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備有高感應的雷射條碼掃描設備,標籤條碼品質以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實際判讀作為基準,若發生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無法刷讀視為條碼品質異常,但若賣家可舉證條碼無誤,則由三方另議之。
(3) 同一寄件編號僅接受一個包裹,嚴禁複製出貨標籤。
(4) 不同進貨日的商品需分別打包並於出貨標籤清楚標示進貨日期。如發生不同進貨日混合進貨的狀況,則全部商品當日不予驗收,退還賣家。若因進貨日期標錯造成物流商配送商品時未於預定日出貨到門市,則賣家需自行負責,不可因此要求賠償。
(5) 出貨標籤上,如發生下述狀況,商品不予驗收,以驗退處理:
(6) 上述異常狀況發生時,商品不予驗收,以驗退處理。若賣家提出需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協助,且經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確認在可處理範圍內,將向賣家收取處理異常狀況所生之費用。
(1) 非蝦皮店到店標籤商品或無標籤商品,自進貨日隔日起保留十五天,逾期將由理貨中心執行拋棄作業,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且賣家同意不對蝦皮及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求償。
(2) 賣家得於前項期間內提供商品相關資料透過蝦皮平台客服中心向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請求協助尋找,如找到商品,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將委由宅配公司將商品送回賣家,並由賣家負擔因此所生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尋找費及宅配運費),若賣家拒收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導致商品無法順利配送而再次送回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則該商品將由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執行拋棄作業,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且賣家同意不對蝦皮及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求償。賣家拒收商品且未主動聯繫蝦皮告知原因之情形視為違約,蝦皮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四、買家取件規則
(一)委託配送之物品送達指定蝦皮店到店門市後,由蝦皮以蝦皮APP推播、簡訊或LINE通知型訊息通知買家前往該門市領取貨品。
(二) 蝦皮店到店門市:
買家至其所指定之蝦皮店到店門市取貨時,應將買家之全名與行動電話號碼末三碼告知該蝦皮店到店門市之人員,或於報到機輸入完整取件資訊(如行動電話號碼、取件代碼、取件驗證碼等)並列印報到單,如為取貨不付款商品需一併出示「與貨品上買家姓名相符且附有照片之身份證明文件正本」(若已於報到機上輸入取件驗證碼即不需出示,惟部分蝦皮店到店門市可能不提供本服務),始能完成取貨,買家並應妥善保管收據。
(三) 蝦皮店到店智取門市:
買家至其所指定之蝦皮店到店智取門市取貨時,應依現場公告指示至報到機輸入完整取件資訊(如行動電話號碼、取件代碼、取件驗證碼等)並完成報到後,方能開啟智取櫃領取包裹;如為領取貨到付款之包裹,買家完成報到後應持報到單至自助繳費機繳費,完成繳費方能開啟智取櫃領取包裹,買家應妥善保管繳款收據。智取櫃一經開啟視為買家已經完成取件,若買家將商品滯留於智取櫃內,蝦皮店到店不負保管責任。
(四) 蝦皮循環包裝:
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外,買家至其所指定之蝦皮店到店門市或蝦皮店到店智取門市領取蝦皮循環包裝之商品時,應於拆箱前確認循環包裝外觀均完整、無毀損,拆箱後應確認商品及數量均正確無誤後將包裝內所有商品取回,並立即將循環包裝交還給門市人員回收或投入智取門市內的【循環包裝專屬回收箱】。若買家有將循環包裝帶離門市或惡意破壞循環包裝之行為,蝦皮將向買家請求損害賠償,並保留限制買家使用蝦皮循環包裝渠道之權利。
(五) 買家或授權人士成功於報到機輸入取件驗證碼後,將視為有權限取貨之人,蝦皮店到店門市人員將包裹交付後、或蝦皮店到店智取門市自動開啟取件櫃後,視為買家本人或授權人士已完成取件流程。買家應自行妥善保管取件驗證碼,若未經授權之人使用取件驗證碼成功領取包裹,蝦皮概不負賠償責任。
(六) 若買家取件後發現領取包裹錯誤、循環包裝開箱前發現包裝外觀有任何異常、或循環包裝開箱後發現商品有誤,應即刻聯繫蝦皮客服,並依照蝦皮客服指示處理。倘未依照客服指示導致實際物品買家主張權利時,蝦皮除將配合司法機關調查外,如受有損害亦得請求損害賠償。
(七) 買家取貨後,如因商品瑕疵、商品內容或數量錯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蝦皮(例如:天災地變、搶劫等)而要求退貨、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由買家依照蝦皮之退貨退款政策與賣家協調並透過蝦皮APP或蝦皮平台申請退貨退款事宜後,依照蝦皮指示將商品寄回賣家,門市人員不負責於取貨當下協助處理退貨退款事宜,若買家取貨後將商品滯留於門市內,蝦皮店到店不負保管責任。
五、退貨
(一) 退貨作業包含「驗收失敗商品」與「逾期未領商品」與「買家申請退貨商品」(以下合稱「退回商品」)之處理,蝦皮將以蝦皮APP推播、簡訊或LINE通知型訊息通知賣家前往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領取退回商品。
(二) 驗收失敗商品之處理(即「驗退」):若賣家送至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之商品未符合本服務規範經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驗退」者,蝦皮將以蝦皮APP推播、簡訊或LINE通知型訊息通知賣家前往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領回該商品。
(三) 逾期未領商品之處理(即「未取退件」):若買家於訂購之商品送達蝦皮店到店門市市後,未於蝦皮平台公告之規定時間內至蝦皮店到店門市領(取)貨者,該商品將退回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得以「未取退件」處理,蝦皮將以蝦皮APP推播、簡訊或LINE通知型訊息通知賣家前往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領回該商品。
(四) 買家申請退貨商品之處理(即「買家退貨」):若買家申請退貨時選擇於蝦皮店到店門市寄送退貨商品,該退貨商品將送至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將以蝦皮APP推播、簡訊或LINE通知型訊息通知賣家前往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領回該商品。
(五) 如因天災或指定取貨之蝦皮店到店門市因故暫時或永久關閉,導致商品無法正常送達取貨門市(以下稱「門市關店」)時,該筆訂單將不成立(亦不收取本規範第二條第1項之服務費用),由蝦皮通知賣家與買家該商品將退回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並通知賣家於約定之退貨週期取回該商品。
(六) 賣家或其委託之貨運商應依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約定之退貨週期,至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取回「驗退」或「未取退件」或「買家退貨」之商品。
(七) 退貨作業規範
(1) 退貨日:每週一至週五,如遇舊曆年、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期間,則由三方另行研議領取退貨時間。
(2) 退貨時間:退貨日當天10:00~16:00(實際時間依蝦皮平台公告為準)。
(3) 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處理退貨取件需請賣家按照所約定之退貨週期安排貨運或自行前往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取件,其餘時間恕不受理退貨取件作業。
(4) 退貨取件作業之點收方式採快速驗收,點收箱數,不點收件數,若點收無誤,由賣家或其委託之貨運商在退貨單上簽名後領取退回商品。
(1) 日退(進貨時收隔日退):由蝦皮平台通知賣家收取退回商品後,賣家可於送貨至理貨中心之同時將退回商品取回。
(2) 週退(週一至週五,每週至少一次):由蝦皮平台通知賣家收取退回商品後,賣家於每週固定取件日安排貨運前往取件。每週固定取件日如有變動將會於一週前告知賣家。
(3) 賣家若未在指定退貨週期或經通知後未於規定之時間內親自或委託貨運商取回退回商品,則由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安排貨運以貨到付款方式將商品送回賣家,相關費用以該貨運牌價為準,若賣家拒收或因其他可歸責於賣家之事由導致商品無法順利配送而再次送回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則該退回商品至多保留十五天,逾期賣家仍未取回時將由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執行拋棄作業,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且賣家同意不對蝦皮及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求償。賣家拒收退回商品且未主動聯繫蝦皮告知原因之情形視為違約,蝦皮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賣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自行取貨:賣家依照退貨週期親自或委託貨運商前往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取件。賣家或其委託之貨運商領取退貨時應出示宅配單或相關派單證明,並告知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賣家之賣場編號(Shop ID)、賣家名稱,以利加速作業。
(2) 物流週退貨運排程:依照賣家至系統維護之退貨週期處理,由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委由宅配公司配送退貨。
(1) 賣家或其委託之貨運商收回退回商品後,應立即清點數量及明細,若發現差異,得透過蝦皮向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申請調閱相關退貨明細,以釐清商品流向,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調閱退貨單據以賣家取回退貨後三個工作天內為限,逾期概由賣家自行負擔。
六、門市關店
七、商品毀損或遺失之賠償及責任限制
(一) 賣家使用本服務委託配送之商品,如於配送期間因可歸責於蝦皮或物流商之事由而有全部或部分毀損或遺失之情形,賣家僅得請求由蝦皮於毀損或遺失商品價額(以蝦皮平台系統之訂單金額為準)之範圍內就賣家之直接損害負賠償責任,惟每件包裹賠償金額上限為新台幣20,000元整(含稅,含原寄貨費用);賣家同意捨棄毀損商品之所有權,並同意蝦皮或物流商得逕行處分該等商品(包括但不限於拋棄或銷毀等方式),嗣後不得對蝦皮、物流商就該商品所為之處分提出任何異議或主張。
(二) 賣家商品如違反本服務規範、蝦皮服務條款或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等規定,因此造成內容物及其他商品毀損,或致蝦皮或第三人權益受損者,應由賣家自行負責,並對蝦皮及第三人負完全賠償責任。
(三) 若因賣家商品本身之瑕疵或其他事由,致發生消費糾紛時,除有可歸責於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店到店門市或物流商之事由外,應由賣家負責處理,概與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蝦皮店到店門市或物流商無涉。
(四) 買家取貨後,如因商品本身瑕疵、錯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蝦皮之事由,而要求退貨及/或退款或有其他請求或主張,應依照蝦皮平台公告之相關政策處理。
(五) 若蝦皮賣家中心之貨物資料(包含寄貨及退貨)與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之實際貨物不符時,應以賣家及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實際驗收之商品品項及數量為準。
八、本服務之責任限制
(一) 因系統維護、維修、軟硬體設備更換或搬遷等事由,蝦皮得於蝦皮網站或APP上公告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二) 除因蝦皮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蝦皮對於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服務暫停或中斷、交易無法進行、資料遺失或毀損、錯誤、或其他因此所生之所有直接或間接損害,不負賠償責任:
(三) 因不可歸責於蝦皮之事由(例如:天災、事變、第三人非法行為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所造成之損害,蝦皮不負賠償責任。
(四) 用戶瞭解、並同意,本服務僅依其當時所設定、或其後所修改之方式及條件,對用戶提供服務,蝦皮與物流商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方式 保證本服務符合用戶或買家之任何特定需求或期待,亦不保證本服務得不受干擾或及時地提供服務,並僅確保依用戶所留存資料發送資料、簡訊或LINE通知型訊息、APP推播訊息或電子郵件予用戶。
(五) 用戶同意,不論基於任何事由,如蝦皮及/或物流商依法或依約應對用戶負損害賠償責任,除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蝦皮及/或物流商對於用戶之損害賠償責任,以新台幣 20,000 元(含稅)為賠償責任之上限(含原寄貨費用)。
九、違約及服務之終止
(一) 用戶違反本服務條款、違反蝦皮平台服務條款及政策,或有違反法令之情形時,蝦皮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二) 蝦皮得基於公司營運或與合作廠商間契約關係之考量,隨時公告停止提供本服務、或變更本服務內容或提供方式之全部或一部。
(三) 蝦皮有權檢視用戶的蝦皮到店到寄取件情形,如經蝦皮判斷用戶有以下情形或其他不正常使用本服務之情形,蝦皮得不經事先通知,暫停、拒絕或終止用戶使用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1) 同一賣場內蝦皮店到店取貨訂單送達取件門市後買家未取件之紀錄異常或過多。
(2) 同一賣場內蝦皮店到店取貨訂單因買家未取件而退回至蝦皮店到店理貨中心後賣家未取回退件包裹之紀錄異常或過多。
十、其他約定
(一) 賣家了解並同意開通本蝦皮店到店物流交寄服務後,不得再使用蝦皮店到店門市交寄服務及蝦皮店到店門市退貨服務。
(二) 若使用本服務有任何問題或爭議,請洽蝦皮客服或賣家服務窗口協調之。
(三) 用戶如有違反本服務規範之情事,應負責處理解決一切衍生之事宜,並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若蝦皮因此受有損害,用戶應負賠償責任。
(四) 不可抗力條款:任一方若因天災、政府之命令、暴動、戰爭、罷工、火災、洪水、爆炸、法院命令、或任何非該當事人所得合理控制之事件而導致該當事人無法或遲延履行本服務規範要求之義務者,該方不負任何違約責任。
(五) 除本服務規範特別約定之事項外,於蝦皮平台公告的其他蝦皮政策(包括但不限於蝦皮服務條款、隱私權政策、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退款與退貨政策)及已簽署的蝦皮賣家合約條款內容,仍繼續適用。
(六) 蝦皮得隨時透過在蝦皮平台公告或以APP通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的方式,修改或更新本服務規範之內容。用戶於公告之修改版生效日後繼續使用本服務的行為,應視為同意該修改內容。
(七) 本服務規範之準據法為中華民國法律。本服務規範如涉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最新修改日期:2024年12月3日